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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华盛昌”)股票将于2020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剑敏承诺
1、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昌回购该部分;
2、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6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10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华盛昌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持有华盛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公司主要股东、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车海霞承诺
1、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昌回购该部分;
2、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6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10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华盛昌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持有华盛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三)公司主要股东华聚企业、华航机械、智奕投资承诺
1、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昌回购该部分;
2、若本企业所持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6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10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在任职华盛昌董事/监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华盛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2019年3月14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下一年度如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但若本年度内再次出现需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公司将在当年回购资金额度内继续进行回购。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公司已经实施完毕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但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董事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本人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应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最近一年度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及薪酬总和的20%且不超过50%,同时当年度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若本年度内再次出现需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本人将在上述年度增持比例范围内继续增持。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实施完毕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但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本人(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应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年度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及薪酬总和的20%且不超过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若本年度内再次出现需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本人将在上述年度增持资金额度内继续增持。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三、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程序。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股票回购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30天内依法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剑敏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同时本人将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成发行人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程序;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股票回购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30天内依法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相关赔偿责任确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四)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所在为华盛昌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为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以下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及监督进行了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利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若募集资金到位前,为把握市场机会以及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股东回报。
3、加强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实行科学严格的成本费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增强采购、生产、质控等环节的管理水平,强化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利润空间。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项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公司将积极执行上述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维护全体股东依法享有的现金分红等资产收益权利,强化投资者回报。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2)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3)本人将严格履行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要求;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剑敏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价格。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与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的25%;实际执行的减持期限及减持数量以上述承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较为严格的规定为准;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预先披露、备案、报告等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车海霞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价格。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与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的25%;实际执行的减持期限及减持数量以上述承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较为严格的规定为准;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预先披露、备案、报告等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华聚企业、华航机械及智奕投资承诺
1、本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价格。在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与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如本企业拟转让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将根据本企业经营、资本市场及本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并决定减持数量;实际执行的减持期限及减持数量以上述承诺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较为严格的为准。
5、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预先披露、备案、报告等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积极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可抗力原因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下同)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始实施相应补救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暂停股东分红,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始实施相应补救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积极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可抗力原因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下同)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始实施相应补救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暂不转让公司股份,但因司法裁判、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始实施相应补救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积极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可抗力原因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下同)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始实施相应补救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暂不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司法裁判、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始实施相应补救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七、特别风险提示
(一)汇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84%、92.35%和93.62%,且主要以美元计价;报告期各期,汇兑损益分别为699.88万元、-747.73万元和-240.96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26%、-7.68%和-2.29%。
若未来人民币出现大幅升值,一方面会导致公司汇兑损失增加,另一方面假设在外币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以人民币折算的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中美贸易摩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入中来自美国地区的比重约为一半左右。近期中美贸易摩擦逐渐升级,美国于2018年7月6日开始对第一批清单价值34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并于8月23日起对第二批清单价值16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同时,美国于2018年9月24日起对2,000亿美元的中国产品加征10%的进口关税,并自2019年5月10日起将关税税率上调到25%。2019年8月13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关税,分两批自2019年9月1日、12月15日起实施。2019年8月23日,美国政府宣布拟将前述合计价值约5,500亿美元商品关税税率提高5%,其中已加征25%关税的约2,500亿美元商品自2019年10月1日起税率提高至30%,原拟加征10%关税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税率提高至15%。2019年9月1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前述约2,500亿美元商品关税提高的日期从2019年10月1日推迟至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0月11日,中美第十三轮经贸高级别磋商取得阶段性进展,美方同意不实施原定于2019年10月15日生效的上调中国输美商品关税的计划。2020年1月15日,中美两国签署第一阶段的经贸协议;同时,美国宣布自2020年2月14日起,将已于2019年9月1日起加征15%关税的12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税率由15%调整为7.5%。
美国已经采取的加征关税措施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美国政府扩大加征关税的范围或提升加征关税的税率,公司美国客户可能会削减订单或要求公司产品降价,导致公司美国地区出口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下降,对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于华盛昌仪器仪表巴中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总部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国内运营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测算基于目前的经济形势、市场环境和公司现有的经营状况作出,如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2、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成功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实施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公司的净利润规模可能无法与净资产规模保持同步增长。在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的一定时期内公司将面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3、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长带来的风险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导致公司新增固定资产32,552万元,公司每年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1,454万元,在募集资金项目达产之前,可能导致公司的利润出现下滑。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效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产生负面的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63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3,333.34万股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票数量3,333.34万股,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33.0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000.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14.89元/股。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289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华盛昌”,股票代码“002980”,本次公开发行的3,333.34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4月1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4月15日
3、股票简称:华盛昌
4、股票代码:00298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3,333,400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3,333,400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33,333,400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333.34万股新增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Everbest Machinery Industry Co.,Ltd.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发行前),13,333.34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袁剑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1772D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1年3月26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17年9月28日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19#、21#厂房、A区(一区)4号厂房
邮政编码:518071
董事会秘书:任欢
电话:0755-27353188
传真:0755-27652253
电子信箱:renhuan@cem-instruments.com
互联网网址:http://www.cem-instruments.com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C40)
经营范围:仪器仪表、自动化设备、医疗器械、空气净化器、电子产品及零部件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研究、开发、制作软件产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公司面向全球客户从事测量测试仪器仪表的技术研究、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袁剑敏直接持有公司7,200.00万股股份,通过华聚企业间接持有公司61.00万股股份;通过华航机械间接持有公司409.80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数量为7,670.8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57.53%,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剑敏先生的简历如下:
袁剑敏,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7年出生,本科学历。袁剑敏于1979年7月至1988年5月在上海电表厂任职;1988年6月至1991年2月在香港数模技术有限公司任工程师;1991年3月起入职华盛昌有限,1995年7月起担任华盛昌有限董事、副总经理,1999年3月起实际负责华盛昌有限运营,2001年8月起担任华盛昌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9月至今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8年5月起担任深圳市仪器仪表与自动化行业协会会长。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剑敏投资的其他企业如下: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66,878户,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3,333.34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4.89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情况为:
1、17.24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投资者按市值定价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4,257,550户,有效申购股数为110,158,666,500股,配号总数为220,317,333个,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262.11倍,高于150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33.04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000.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有效申购倍数为3,671.59倍,中签率为0.0272361685%。
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2,268股,网上投资者弃购81,784股,均由主承销商包销,合计包销股份的数量84,052股,包销金额为1,251,534.28元,包销比例为0.252155%。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9,633.4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4,206.79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5,426.64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4月8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131号)。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合计4,206.79万元,主要包括: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以上数据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26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本次发行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5,426.64万元。发行前不存在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35元/股(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5元(以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大华会计师对本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华审字[2020]001280号”审计报告。大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报告期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次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趋势,公司预计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1,450万元至12,700万元,与2019年同期相比增长3.77%至15.10%;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00万元至3,580万元,与2019年同期相比增长31.49%至62.32%;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740万元至3,450万元,与2019年同期相比增长45.44%至83.12%。
公司2020年1-3月经营业绩预计较上年同期显著增长,主要是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作为非接触红外人体测温仪产品和红外热像仪产品的生产厂家,在本次疫情爆发后,接到了较多人体测温仪产品和红外热像仪产品的国内订单;同时,作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根据深圳市南山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尽快恢复生产的函》,公司已于2020年1月底复工,并积极克服疫情所带来的用工短缺及原材料供应问题。因此,人体测温仪和红外热像仪产品内销的规模的大幅增加预计会带来公司2020年1-3月业绩的显著增长。
上述2020年1至3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0年3月23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及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章毅、刘光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081361
保荐代表人:章毅、刘光虎
项目协办人:刘宗坤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意见如下: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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