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20-016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153号《关于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3,880,597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36元。
2017年9月1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7] 020925号),根据该报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9.9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0,598,780.60元(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59,401,219.32元,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31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019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9-044号公告,截至目前,上述募集资金尚在使用中。
2019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9-061号公告,截至目前,上述募集资金尚在使用中。
2019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9-070号公告,截止目前,上述募集资金尚在使用中。
2020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0-005号公告,截至目前,上述募集资金尚在使用中。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4月10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决定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对资金的需求,归还本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于同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同意上述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该笔资金,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宝泰隆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8,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同时,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宝泰隆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8,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使用其中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式和审议批准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六、上网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七、备查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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