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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说明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本金余额不超过3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经审核公司提交的资料,详细了解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该项授信额度能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保证公司现金流充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执业经验丰富,审计团队严谨敬业,能够独立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且在多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阎海峰、孟晓俊、金志江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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