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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泰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邦环境”)于近日收到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28号〔虞〕),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19年4月9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浙江泰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后经调查查实,泰邦环境在进行废气处理设施管道检修更换时,收集管与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处于断开状态,现场操作工未及时发现,误开启废气收集风机,导致污水处理产生的废气未经有效处理而排放至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责令泰邦环境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子公司泰邦环境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2、泰邦环境已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改正,并组织员工进行了多次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培训。

  3、本次行政处罚对泰邦环境当期效益有一定的影响,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严格要求子公司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环保工作。

  三、备查文件

  1、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28号〔虞〕)。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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