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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山轻机”)于2016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司以第一申请人乌克兰联合纸板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乌克兰南方纸板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担保合同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出仲裁申请。2017年11月,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通过律师转来的 [2017]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26号裁决书,主要裁决结果为:(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000,000美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76,700元,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3,835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52,865元;鉴于申请人已预付仲裁费用人民币476,700元,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52,865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具体情况详见2017年12月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15)。

  二、仲裁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26号裁决书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向乌克兰当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近日向公司预先支付保险赔款350万美元。

  三、公司对本案的后续安排

  公司将继续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26号裁决书向乌克兰当地的法院强制执行,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最终保险赔款。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和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客户欠公司尾款500万美元,公司已经收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预先支付保险赔款350万美元(欠款总金额的70%)。截至公告日,公司已经按欠款总金额的30%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收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预先支付保险赔款350万美元,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但是能补充公司的运营资金,改善公司的现金流。

  六、备查文件

  1.网上电子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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