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66(A股) 证券简称:中国中车(A股) 公告编号:临2020-016
证券代码:1766(H股) 证券简称:中国中车(H股)
债券代码:122252 债券简称:13南车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4月22日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年4月22日发行的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4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南车02(122252)。
3.发行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10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5号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将利息足额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9.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4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4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0%。每手“13南车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债券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21日。
2. 债券付息日:2020年4月2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4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南车0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 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次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13南车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1月7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5号
联系人:胡朝丽
联系方式:010-51862189
传真:010-63984739
2. 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徐晛、陈彬彬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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