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4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新股份”)于2020年4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8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2020年4月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通正源”)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拟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对现任董事进行罢免。公司董事会回复意见称,公司已定于5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就相同议案提出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并未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针对《问询函》所涉及内容,公司聘请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10日出具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原文主要内容如下:
《问询函》问题1:“1月19日,上述股东提请你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而你公司最终定于5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如是,请说明原因,如否,请说明整改措施。”
回复:
一、基本情况
1.2020年1月1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发来的《关于提请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提请董事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关于罢免肖土盛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黄浩先生之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
2.2020年1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关于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相关议案。
3.2020年3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股东提请增加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和《关于取消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汇通正源提请增加《关于罢免张文先生公司之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翟建峰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副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杨钦湖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陈实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李长霞女士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及《关于罢免王丛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至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为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防止疫情传播,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4.2020年3月11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取消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并说明了取消原因。
5.2020年3月1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72号),关注事项:“1、请说明取消本次股东大会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8.2.3条的规定,是否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请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2、请说明你公司对相关议案的后续安排。”
根据《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72号)的要求,兆新股份进行了核查,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也发表了意见,并于2020年3月14日回复并公告。
6.2020年3月20日,董事会致函汇通正源,告知汇通正源,董事会拟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并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审议《关于罢免张文先生公司之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李长霞女士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及《关于罢免王丛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征得了汇通正源的同意。
7.2020年3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取消部分议案的议案》,鉴于全国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所提交的五项议案《关于罢免肖土盛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黄浩先生之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翟建峰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副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杨钦湖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陈实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并于2020年3月24日发出了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汇通正源与中融信托作为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属于《公司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另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该规定系对《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补充及完善性规定,明确了《公司法》第一百条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无法预见、难以克服之情形时的处理方式,并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还对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进情形行了规定。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取消原定于2020年3月20日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该临时股东大会推迟至超过《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期限系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原因。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说明,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2020年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7日发布的【第22号公告】《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之附件2《关于<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立法说明》第三条第(一)款亦明确表明“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法律义务的,不承担相关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原则上应遵守《公司法》第一百条关于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的规定,但是,若因出现类似新冠肺炎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其他正当理由,公司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进行延期或取消后另行择期召开而超过两个月期限的,不属于违反《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
《问询函》问题2:“你公司原定于3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3月10日,你公司董事会称受疫情影响,决定取消该次股东大会。直至3月23日,你公司董事会决定于5月18日重新召股东大会。请说明你公司董事会是否以取消或推迟的方式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并说明原因。”
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经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过程如下:
1.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月19日收到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提请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后,已于2020年1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提议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10日召开第五届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取消原定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系基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为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防止疫情传播”的特殊原因,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事项,且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公告中已提及“公司将根据本次疫情防控的进展情况,另行确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3月23日召开第五届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于2020年5月18日重新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所提交的五项议案,并于2020年3月24日公告发布了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综上,董事会已在收到股东请求后10日内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方式同意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后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取消原定于2020年3月20日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该临时股东大会推迟至2020年5月18日系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原因。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项。因此,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取消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五届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重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均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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