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0-037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
及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索菱”)于近日收到《民事判决书》等涉诉材料。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
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律师转来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4民初12161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9)粤0304执保1453号】。主要内容如下:
1、《民事判决书》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质押人)
被告二:肖行亦(保证人)
被告三:叶玉娟(保证人)
被告四: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人、抵押人)
(2)、判决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600万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6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625%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以14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4目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
二、被告肖行亦、叶玉娟、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东兴片区兴科东路l号抵押房产【粤(20l8)惠州市不动产权第501XXXX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被告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9515.86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434515.86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2、《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
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19)粤0304民初12161号民事裁定,并依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财产(具体详见附表)。为此,申请人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属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 由申请人承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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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2019-070)。
二、广州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的票据纠纷案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04民初893号】。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广州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行亦
被申请人:叶玉娟。
2、判决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2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肖行亦、叶玉娟对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其中2000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行亦、叶玉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其中20000000元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肖行亦、叶玉娟向原告广州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7日起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肖行亦、叶玉娟向原告广州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用16118.88元;
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向原告广州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七、驳回原告广州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543元,由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负担。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2019-070)。
三、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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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及进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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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广东索菱”指“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与广州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的票据纠纷案公司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每月计提了利息,上述判决均为一审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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