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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58         证券简称:赛轮轮胎        公告编号:临2020-020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杜玉岱与袁仲雪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与袁嵩等十一人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之解除协议》,协议生效条件是: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方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

  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一致行动协议》及《股份委托管理协议》的签署情况

  2019年7月31日,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轮轮胎”或“公司”)控股股东杜玉岱和董事长袁仲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在杜玉岱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在处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等事项时,袁仲雪及其控制的关联主体均应与杜玉岱保持一致。

  2019年7月31日,延万华、刘燕华、王建业、宋军、周波、谢小红、周天明、朱小兵、周如刚等九人与杜玉岱签署了《股份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141,995,78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5.2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九人合计持有186,995,7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93%)除处置权和收益权以外的全部股东权利继续委托给杜玉岱管理,委托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

  2019年12月30日,袁嵩、周圣云与杜玉岱签署了《股份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34,917,2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除处置权和收益权以外的全部股东权利委托给杜玉岱管理,委托期限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及2019年12月31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股份委托管理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2)、《关于股东签署<股份委托管理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9)。

  二、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情况

  2020年4月14日,杜玉岱和袁仲雪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鉴于公司拟实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双方自愿提前解除前述《一致行动协议》。

  2、本协议在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2.1 赛轮轮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了赛轮轮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2.3 赛轮轮胎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

  三、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之解除协议》情况

  2020年4月14日,杜玉岱和袁嵩、延万华、刘燕华、王建业、宋军、周波、谢小红、周天明、朱小兵、周如刚、周圣云等十一人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赛轮轮胎拟实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上述人员自愿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提前解除股份委托管理关系。

  2、本协议在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2.1 赛轮轮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了赛轮轮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2.3 赛轮轮胎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

  3、杜玉岱与袁嵩等十一名股东签署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期限届满时,若赛轮轮胎2020年非公开发行尚未完成,应继续续签《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一年;本解除协议同样适用于另行续签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本条款作为独立条款,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之解除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之解除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杜玉岱变更为袁仲雪。

  2、本次股东之间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之解除协议》,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备查文件

  1、《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2、《附条件生效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之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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