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0-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328.72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中,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佳仁公司”)债务偿还的时间及方式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天能运通晶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运通”)于2017年10月20日与新佳仁公司签订了《光伏组件购销合同》,约定由天能运通向新佳仁公司提供多晶硅光伏组件8,030,585瓦,单价每瓦2.90元,货款总额人民币2,328.87万元。合同签署后,天能运通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实际供货8,030,075瓦,新佳仁公司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向天能运通支付货款2,328.72万元。刘立祥于2018年1月5日向天能运通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在2018年10月19日之前新佳仁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则由刘立祥承担新佳仁公司没有履行的全部义务及赔偿责任。公司及天能运通到期未收到上述货款,遂于2019年3月4日诉至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号[(2019)京0115民初7204号]。(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43)
二、本次诉讼的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287,217.50元。
(二)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3,287,21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刘立祥对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立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中,新佳仁公司债务偿还的时间及方式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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