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智航新能源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收到了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其涉及诉讼暨诉讼事项进展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情况
智航新能源于近日收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2020)苏1202民初743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因与智航新能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尚未开庭,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被告1: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2: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周某章
被告4:栾某勤
第三人: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2019年3月,被告1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六份,借款金额合计5900万元,原告依约向被告1发放了合计5900万元的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1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2019年2月,被告2、3、4分别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2月,被告1与原告签订了《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一份,约定智航新能源以其对一汽客车(大连)公司在2017年2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5900万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9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
(2)请求判令被告2、3、4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1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智航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智航新能源支付其24,516,538元、保全担保费用6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智航新能源承担;
(3)请求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对智航新能源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2、诉讼的进展情况
智航新能源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苏民初705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与被告智航新能源、江苏瑞鸿锂业有限公司、江苏蔚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江苏赢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智航新能源确认结欠先导智能货款20,272,615元(截至2020年3月24日),智航新能源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至9月每月最后一天前向先导智能每月支付100万元,智航新能源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每月最后一天前向先导智能每月支付2,378,769.17元。
(2)先导智能与江苏瑞鸿锂业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江苏瑞鸿锂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先导智能的原合作款项300万元,视为智航新能源应支付的货款,冲抵上述欠款的最后尾款300万元。智航新能源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先导智能配件款189,400元,先导智能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发货,如双方因配件问题产生争议,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另行处理。
(3)上述款项智航新能源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需向先导智能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并支付未付金额的利息,先导智能有权就智航新能源的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江苏蔚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江苏赢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自愿对智航新能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调解书生效后2日内,先导智能解除智航新能源机器的锁定,保障机器设备能够满足正常使用功能。如因先导智能锁机原因影响智航新能源对机器正常使用,先导智能应按照机器对应产值标准的10%向智航新能源承担违约责任,智航新能源未如期履行付款的,先导智能有权锁机。本条款在本案中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双方如产生争议应依据本条款约定另行主张权利。
(6)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7)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智航新能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因与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被告李宇松对本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以后可以向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依法处置并优先清偿本判决第(1)项所确定的款项;
(4)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述判决作出后,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年8月24日、2020年1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2、诉讼的进展情况
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12民终514号】,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2020)苏1202民初743号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19)苏民初7051号案件、(2020)苏12民终514号案件的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1202民初743号等相关诉讼材料;
2、《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苏民初7051号;
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12民终514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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