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4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宁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紫东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0年10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若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阳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0年10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公司股东罗洪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公司其他股东陈元鹏、荣继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紫东投资持股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紫东投资承诺: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紫东投资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紫东投资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阳勇持股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阳勇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人不得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三)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罗洪友持股及减持意向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东罗洪友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公司股价情况对所持公司股份作出相应减持安排,在不违背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预计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序

  (1)公司回购股份,但若公司回购股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

  ①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本公司股票: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1、公司回购股份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比例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且用于增持的金额不超过其当年从公司获得分红的50%并且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其就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以其在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总金额为限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自首次增持之日起计算的未来6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合计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含首次已增持部分),且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3)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相关承诺能得以有效履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其就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其本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控股股东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发行人。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其从发行人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紫东投资承诺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从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罗阳勇承诺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同时承诺,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津贴(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机构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评估师承诺:本机构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此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不能立即产生收入和利润。若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本次发行后公司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应对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收益采取的措施

  为最大限度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来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和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建设募投项目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公司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时,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及专用性,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股东回报。

  2、加快对公司现有产品中稀贵金属综合利用开发力度

  钒钛磁铁矿是以含铁为主,共伴生有钛、钒、钪、钴、镍、铬、镓等元素的多金属共伴生矿,是低合金高强度钢、重轨、钒电池、钒产品、钛材等国家重要基础产业的原料,是国防军工和现代化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战略地位十分突出,因此被国家列为战略资源。公司未来将借助技术、人员、品牌等优势,继续加强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加快对公司现有产品中共伴生稀贵金属的综合开发利用力度,以实现技术创造价值,从而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计划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这些举措将充分维护上市后公司全体股东依法享有的现金分红等资产收益权利,提升公司未来回报能力。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等内部控制,确保公司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关于公司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紫东投资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罗阳勇承诺

  公司董事长罗阳勇作为实际控制人,同时增加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六、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关于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四)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七、其他承诺事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避免同业竞争所作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控股股东紫东投资、实际控制人罗阳勇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含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下同)以外的其他子公司均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公司/本人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后六个月内,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公司/本人及其他子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公司/本人及其他子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人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3、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4、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本人不再处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后的六个月为止。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控股股东紫东投资及实际控制人罗阳勇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向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该地位,就发行人与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会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动,不会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2)尽量减少和规范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未来也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

  (3)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4)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

  如因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2、持股5%以上股东罗洪友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罗洪友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向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尽量减少和规范本人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2)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发行完成之前所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上市后三年分红规划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回报规划

  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了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就公司上市后的分红事项做出了规划,具体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及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的情况下,公司上市后三年中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进行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遵照以下要求:第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第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第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就公司发展阶段和未来资金支出计划做出适宜的说明。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48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06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合计发行股票数量4,06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0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3,65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27.4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29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安宁股份”,股票代码“002978”。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4,060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4月17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4月17日

  3、股票简称:安宁股份

  4、股票代码:00297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1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60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4,06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4,060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 Anning Iron and Titanium Co.,Ltd.

  注册资本:36,040万元(本次发行前);40,100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罗阳勇

  成立日期:1994年4月5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08年8月8日

  住所:米易县垭口镇

  邮政编码:617200

  电话:0812-8117 776

  传真:0812-8117 776

  互联网网址:www.scantt.com

  电子信箱:myantt@163.com

  董事会秘书:周立

  经营范围:铁矿石开采、洗选、钒钛铁精矿、钛精矿、钛中矿及其他矿产品加工、销售、机电维修、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百货销售;装卸搬运。(以上经营项目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或许可的项目)。

  主营业务:发行人是一家以先进技术对多金属共伴生矿进行采选的钒钛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企业,主要从事钒钛磁铁矿的开采、洗选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钛精矿和钒钛铁精矿。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安宁股份属于“B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另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紫东投资系本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17,000万股股份,本次发行前持股比例为47.17%。

  紫东投资成立于2006年5月29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4788139285P,经营范围为:矿产资源、化工产品的项目投资与技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紫东投资目前实际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母公司单体报表数据。

  (二)实际控制人

  罗阳勇先生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罗阳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3,600万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37.74%,通过其控制的紫东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7,000万股股份,间接持股比例为47.17%,合计持有公司84.91%股份。

  罗阳勇先生,汉族,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高级金融学院CEO班毕业,长江商学院EMBA研究生,四川省优秀民营企业家,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750602****。1993年7月至1994年11月任盐边县新九乡草制品厂出纳;1994年12月至1996年12月任盐边县通达矿产品开发公司经理;1997年1月至1998年11月任攀枝花市公路养护管理总段建筑公司施工队长;1998年12月至2003年4月任盐边县弘扬选矿厂厂长;2003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公司的生产核心技术带头人,目前担任四川省人大代表、攀枝花市人大常委、米易县人大代表、中国矿业联合会绿色矿山促进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四川省工商联(商会)副会长、攀枝花市工商联副主席、攀枝花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会长、攀枝花市矿业协会会长。

  除本公司及控股股东紫东投资外,实际控制人罗阳勇先生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80,256名,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06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406万股,网上发行3,654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7.47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21.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19.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量为3,935,420.0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量为10,736,990.35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815.26301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20年4月8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0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65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9,693.15271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2,938.42100倍,中签率为0.0340318831%。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9,440股,包销金额为2,731,616.80元,包销比例为0.24%。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11,528.2?0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4月1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XYZH/2020CDA40112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289.25万元(不含税),明细构成如下: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5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05,238.95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8.48元/股(按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26元/股(按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7-2019年的财务数据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相关财务数据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关注。

  一、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其中2019年1-3月及2020年1-3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1-3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20年第一季度,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总体保持稳定,受钒钛铁精矿(61%)产品销量提升等因素的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较上年同期有所提升。其中发行人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5.17%,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长34.3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3.26%。

  二、2020年上半年经营情况预计

  公司预计,2020年1-6月营业收入为76,000万元至77,000万元,同比增长9.81%至11.2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8,500万元至29,500万元,同比增长2.73%至6.3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7,500万元至28,500万元,同比增长2.73%至6.47%。上述业绩预测只是公司初步预测。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2020年3月1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下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1-3月财务报表的议案》。除以上情况外,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3、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4、电话:028-8615 0039

  5、传真:028-8615 0039

  6、保荐代表人:唐忠富、邵伟才

  7、项目协办人:张然

  8、项目组成员:王亚东、钟海洋、吴静宇、陈迪、周子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安宁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西证券同意担任安宁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6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