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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0年4月20日到期,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并提请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公司主要股东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商晓波先生、商晓红女士、万胜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潘平先生、王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上述候选人的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我们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等进行了审核,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人员作为鸿路钢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2019年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上述董事候选人数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数量的比例未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候选人相关声明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德慧女士、罗元清先生因任期年限届满原因,均将不再继续提名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德慧女士、罗元清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战略规划、治理建设、经营管理、改革发展以及规范运作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公司和股东创造了效益,体现出卓越的职业品德和专业水平,在此公司董事会向任德慧女士、罗元清先生致以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

  1、商晓波先生,出生于1974年,浙江嵊州人,中国钢结构协会副会长、湖北省人大代表、安徽省政协委员、安徽省浙江商会副会长。2010年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2012年度十大徽商领袖人物。现任本公司董事,担任本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员,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8,644,294股,公司董事商晓红的弟弟、公司董事会秘书汪国胜是商晓波的姐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万胜平先生,出生于1972年,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会计师。曾任职安庆电力四维实业总公司财务部,安徽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979)财务组长。2002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 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544,998.57 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3、商晓红女士,出生于1969年,高中学历。曾任职深圳华尔美服装有限公司。2002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曾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4,408,500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商晓波的姐姐,公司董事会秘书汪国胜为商晓红的妹婿,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4、王琦先生,出生于1966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曾任职于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主办会计,安徽中华会计师事务所部门主任,安徽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现任安徽永健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5、潘平先生,出生于1962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二级律师(高级)。曾任职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现任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安徽九华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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