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0-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红坊路8号江南文化创意园8号楼二层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4月1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单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15,549,3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6510%。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单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含远程视频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15,549,3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651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人,占公司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433,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3235%。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的议案》,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13,921,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49%;反对1,627,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289%;反对1,627,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87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13,921,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49%;反对1,619,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15%;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289%;反对1,619,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5547%;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64%。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13,921,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49%;反对1,619,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15%;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289%;反对1,619,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5547%;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64%。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权收购相关事宜的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13,921,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49%;反对1,619,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15%;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289%;反对1,619,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5547%;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6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谢元勋、赵璐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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