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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0-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1号)核准,公司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股票74,720,183.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6,108,798.84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17,3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8,808,798.84元。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已于2017年2月22日将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288,808,798.84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专户存储。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2月23日出具了勤信验字【2017】第1032号验证报告。

  二、本次增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20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的议案》,决定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化学制剂国际产业化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25,486.60万元用于连花清瘟系列产品产能提升项目。详见2020年3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2020年4月1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的议案》。

  2020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决定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连花清瘟系列产品产能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详见2020年4月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

  2020年4月15日,公司(甲方)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了专户,并与专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专户详细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651000000851393,截至2020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 2,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连花清瘟系列产品产能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开户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磊、贾义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可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为规范甲方的募集资金管理,在不损害甲方股东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甲方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在乙方购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且甲方自乙方购买的此类产品不得进行质押。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专户银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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