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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20]SHM-002号

  致: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天”)接受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依据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的情况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众天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众天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于2020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乔思怀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00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公司北一楼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至2020年4月8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经查验,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283,982,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9.3914%。

  众天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

  《关于为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未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因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大股东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苌宏亮                    见证律师(签字):

  王半牧:

  崔丽霞: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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