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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林锦佳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二号”)、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高安万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安万承”)、徐鹏飞、陈阳友、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以下简称“林锦佳3000案”)的情况,之后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11月26日、12月18日披露了进展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045号、临2019-104号)、《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136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2)。

  现将上述案件的近期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2020年4月15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区法院”)2020年4月13日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7执4449号)、《财产报告令》((2020)粤0307执4449号)。

  《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新大洲控股、恒阳牛业、恒阳农业、瑞阳二号、尚衡冠通、高安万承、徐鹏飞、陈阳友、许树茂:

  申请执行人林锦佳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岗区法院(2019)粤0307民初101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提示:1、执行款项可支付至指定银行账户。

  2、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报告当天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4、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

  5、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在限制高消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如果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7执4449号)、《财产报告令》((2020)粤0307执4449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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