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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58、200058      证券简称:深赛格、深赛格B       公告编号:2020-019

  债券代码:112836、112837      债券简称:18赛格01、18赛格02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下属并表企业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新城市”)于近期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0)粤03民初657号],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四份同类案件的《应诉通知书》。现将上述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2020)粤03民初657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合计人民币204,246,498.8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欠款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合计为人民币3,486,520.58元。

  (3)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的赛格三联物流园工程(住建局备案名称为赛格新城市广场、宗地号G06106-0375)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07,733,019.46元

  (二)案件(2020)粤0307民初577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赛格新城市并未与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承包赛格新城市工程的分包方)签署工程合同,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2.诉讼请求

  原告深圳市奥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欠付的剩余工程款项暂计人民币7,486,419.23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暂计人民币488,917.2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并继续计算至被告支付清全部工程款及利息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二被告承担因本案原告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为7,975,336.52元。

  (三)案件(2020)粤0307民初1754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赛格新城市并未与深圳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承包赛格新城市工程的分包方)签署工程合同,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2.诉讼请求

  原告深圳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欠付的工程款项暂计人民币8,534,573.87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暂计人民币491,884.9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并继续计算至被告支付清全部工程款及利息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二被告承担因本案原告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为9,026,458.79元。

  (四)案件(2020)粤0307民初571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永恒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赛格新城市并未与深圳市永恒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承包赛格新城市工程的分包方)签署工程合同,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2.诉讼请求

  原告深圳市永恒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欠付的工程款项暂计人民币2,079,416.23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暂计人民币140,060.1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并继续计算至被告支付清全部工程款及利息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二被告承担因本案原告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为2,219,476.34元。

  (五)案件(2020)粤0307民初6211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宇波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赛格新城市并未与深圳市宇波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承包赛格新城市工程的分包方)签署工程合同,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2.诉讼请求

  原告深圳市宇波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37,048.47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诉讼均未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的小额诉讼事项请参阅本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中“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均未判决,暂无法判断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事项暂不会对公司债偿付能力造成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57号

  2.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0307民初577号

  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0307民初1754号

  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0307民初571号

  5.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0307民初6211号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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