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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2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号”),要求所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该准则。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要求所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该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变更的主要内容: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并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2)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根据财会〔2019〕8号的相关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其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其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其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本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不再将重组债权和债务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加以定义。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等;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根据财会〔2019〕9号的相关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其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其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其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本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综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审核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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