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3 证券简称:松炀资源 公告编号:2020-011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56号)的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474,000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9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12,166,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5,955,7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6,210,600.00元。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6月17日到账,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资并出具广会验字【2019】G16044090500 号验资报告,并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变更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董事长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为优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公司拟将原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揭阳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11720026736400)、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澄城信用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8002000001368558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631089255)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667871829296),并注销上述原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揭阳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澄城信用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目前,公司已经完成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工作,并注销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揭阳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澄城信用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原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揭阳支行、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澄城信用社、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及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
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余额发生变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不变),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英大证券有限责任限公司重新签署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协议重新签订之日起,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英大证券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
截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重新签订之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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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9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因此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余额中不包含公司使用的1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待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到期后,公司将归还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资金将直接返还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667871829296)。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二、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宏勇、周耿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三、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六、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七、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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