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18 证券简称:金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0-019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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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依据相关法规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但尚未解锁的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董事会同意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但尚未解锁的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2020年1月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权激励股票事宜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截止申报期间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邹余林、石龙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需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邹余林、石龙共计2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9,36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149,68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431183),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36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份于2020年4月21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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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金桥信息本次回购并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金桥信息因激励对象离职拟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调整后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亦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金桥信息已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回购过户手续,尚需就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并办理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所涉的减资事宜。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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