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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浙商C1”次级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0-026

  债券代码:151458        债券简称:19浙商C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24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4月27日(因2020年4月25日为节假日而顺延)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发行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4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次级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9浙商C1

  3、债券代码:151458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8]1072号

  7、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4.60%,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9年4月25日

  10、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2年间每年的4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1、兑付日:2022年4月2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2、担保情况:无担保。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2019年5月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60%,每手“19浙商C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24日

  2、债券付息日:2020年4月27日(因2020年4月25日为节假日而顺延)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9浙商C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联系人:林霖

  电话:0571-87902964

  传真:0571-87001131

  邮政编码:310020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18层

  联系人:周依莹

  电话:010-85127763

  邮政编码:10000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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