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 歆 姜 楠
为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19年以来,随着市场环境变化,股票质押风险逐步缓解。但从总体来看,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特别是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风险,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近两年,沪深交易所通过优化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合约展期安排、支持发行纾困专项债等方式,为上市公司股东纾解股票质押困境提供支持;通过强化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要求,引导大股东合理控制质押比例,强化质押风险防范。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为了支持抗疫工作,证监会明确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以纾解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流动性困难。本次放宽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涉及的协议转让办理要求,是关于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监管组合拳”之一。
《通知》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产生股票质押违约的企业,提供了更多可选的处置途径,有利于帮助其轻装上阵。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期间到期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申请展期。如果相关企业或个人确有违约处置需求的,也可以依据《通知》进行处置。
为了防范通过集中交易进行违约处置对市场产生冲击,本次《通知》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将单笔转让比例下限由5%降为2%,并适当放宽了转让价格限制。其目的在于为转让双方提供更大的自主协商空间,提高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的便利性。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了上述处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和配套监管要求:一是仅适用于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的情形。对于不满足《通知》规定的转让条件,但是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规定的协议转让条件的,仍然可以按照《办理指引》进行协议转让。二是要求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及时按照《通知》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未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要求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三是要求质权人和出让方、受让方共同签署转让协议,并对相关协议转让业务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核实。四是对于提交材料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或者违反承诺的,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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