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洲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16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再审申请人王一鸣、旷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智公司”)、华天汇金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龙洲股份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再审案件基本情况
(一)再审当事人情况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旷智公司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华天公司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王一鸣
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龙洲股份
(二)再审申请原因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龙洲股份与旷智公司、华天公司、王一鸣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2018)闽民终119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4月20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的《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取得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1)。
旷智公司、华天公司和王一鸣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终审判决,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民初132号民事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直接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3.再审裁决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1616号〕。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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