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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48           证券简称:高斯贝尔           公告编号:2020-020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斯贝尔”、“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2020年4月15日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潭爱、游宗杰、王春:

  经查,我局发现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斯贝尔”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不规范。公司销售管理内部控制关键程序缺失,部分合同签订和管理欠规范,新开发客户未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

  二、独立性存在缺陷。公司部分员工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研发、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等服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五条、第六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斯贝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刘潭爱作为公司董事长,游宗杰作为公司总经理,王春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潭爱、游宗杰、王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湖南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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