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81号)核准,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泰瑞机器”)首次公开发行5,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8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9,933.00万元,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新股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475.99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457.01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7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泰瑞机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爱建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爱建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尽职调查方式对泰瑞机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况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推荐泰瑞机器发行新股上市,并持续督导泰瑞机器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指定刘华、富博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泰瑞机器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泰瑞机器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泰瑞机器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泰瑞机器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泰瑞机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并对发行人督导期内各年度报告进行了审阅;
3、督导泰瑞机器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泰瑞机器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督导泰瑞机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定期对泰瑞机器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泰瑞机器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泰瑞机器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泰瑞机器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泰瑞机器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
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泰瑞机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余额65,326,954.95元,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泰瑞机器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除此以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保荐代表人:刘 华 富 博
法定代表人:祝 健
保荐机构: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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