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12号)核准,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光电”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9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1.9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607.0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855.8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6,751.29万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方花旗对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具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公司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泰禾光电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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