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0-058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淡水河口南岸东莞三江港口储罐有限公司行政楼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海川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7,350,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41,317,508股的63.680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7,038,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41,317,508股的63.588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1,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41,317,508股的0.0914%。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17,248,1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7%;反对10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3%;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31,39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9%;反对10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6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17,248,1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7%;反对10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3%;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31,39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9%;反对10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6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217,248,1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7%;反对10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3%;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31,39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9%;反对10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6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217,248,1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7%;反对10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3%;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31,39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9%;反对10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6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赞成217,248,1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7%;反对10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3%;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31,39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9%;反对10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6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赞成217,248,1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7%;反对10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3%;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31,39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9%;反对10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6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217,247,9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7%;反对102,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3%;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31,393,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3%;反对102,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6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赞成217,247,9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7%;反对102,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3%;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31,393,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3%;反对102,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6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赞成217,248,1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7%;反对10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3%;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31,39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9%;反对10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6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0年4月18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