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29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准则要求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7 年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3)、财政部于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4)、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1)、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2)、本公司自2019 年6 月10 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3)、本公司自2019 年6 月17 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4)本公司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执行新收入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未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期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
注1:上表仅呈列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包括在内,因此所披露的小计和合计无法根据上表中呈列的数字重新计算得出。
注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以成本法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7,170,546.81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权益工具投资持有目的是战略投资,属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报表中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列报。
注3:适用新金融准则之前,已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以及相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于2019年1月1日将原计入留存收益的减值和递延所得税重分类至其他综合收益。
注4:本公司在管理应收票据时,除用于质押的票据以外,经常性地将部分未到期的票据进行背书或贴现,管理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双重目标”),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本公司以背书转让的方式管理的应收票据为主,因此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无重大差异。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对本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对本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无重大影响。
4、执行《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2017年修订)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不追溯调整2019年可比数,不
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
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