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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在认真阅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合法、合规,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2019年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2019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2020年度公司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发展所必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2169号)。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五、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有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2020年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薪酬考核方案(2020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促进其勤勉尽责,从而提升经营管理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上述薪酬管理办法及方案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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