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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0-036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新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并将适用于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2、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3月以来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财会[2017]9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财会[2017]14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对准则体系内部协调与明确具体准则适用范围进行修订。

  4、债务重组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对准则体系内部协调与债务重组定义进行了修订。

  (二)变更日期

  1、财务报表格式变更于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开始执行;

  2、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新金融工具准则;

  3、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4、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2、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

  3、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

  4、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财务报表格式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规定,于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变更部分报表格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财政部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确定了三个计量类别: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考虑自身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进行上述分类。权益类投资需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非交易性权益类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选择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时的利得或损失不能回转到损益,但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且该选择不可撤销。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

  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司按照《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相关要求执行修订,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四)债务重组

  公司按照《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相关要求执行修订,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三、审批程序

  2020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新金融工具准则、《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新金融工具准则、《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进行的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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