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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15号文核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50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期限6年。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5,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含税人民币750万元收到的金额为人民币54,250万元。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075,471.70元,再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发行手续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不含税金额1,523,584.9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1,400,943.4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 年4月16日出具天健验〔2020〕77 号《验资报告》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授权,公司、衢州华统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牧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里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上述银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2020年4月17日,公司、国信证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账户名称: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56030100100224071

  专户余额:54,250万元(截止2020年4月16日余额)

  用途:用于“衢州华统现代化生态养殖场建设项目”、“衢州华统现代化华垅生猪养殖建设项目”、“衢州华统现代化东方生猪养殖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2020年4月17日,公司、国信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

  账户名称: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98777778572

  专户余额:0.00万元(截止2020年4月16日余额)

  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2020年4月17日,公司、衢州牧业、国信证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里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里支行

  账户名称:衢州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9740201040088667

  专户余额:0.00万元(截止2020年4月16日余额)

  用途:用于“衢州华统现代化东方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4、2020年4月17日,公司、衢州牧业、国信证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

  账户名称:衢州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3810078801600000957

  专户余额:0.00万元(截止2020年4月16日余额)

  用途:用于“衢州华统现代化生态养殖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5、2020年4月17日,公司、衢州牧业、国信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

  账户名称:衢州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75377805661

  专户余额:0.00万元(截止2020年4月16日余额)

  用途:用于“衢州华统现代化华垅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告“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中指定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乙方有权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的调查与查询。若甲方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在限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如甲方在限定时间内不能纠正募集资金的使用,乙方可书面通知丙方,并提示丙方按相关规定处理。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航飞、夏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衢州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里支行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告“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中指定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航飞、夏翔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衢州牧业、开户银行、国信证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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