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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ST南糖          公告编号:2020-036

  债券代码:114276          债券简称:17南糖债

  债券代码:114284          债券简称:17南糖02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莫菲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存货比上年同期增加72.38%:主要是主营产品机制糖生产期集中在1-3月期间;

  营业收入减少10.94%:主要是机制糖销售量减少所致;

  营业成本增加24.29%:主要是机制糖销售量减少、及单位成本降低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减少87.94%:主要是库存机制糖单位成本降低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潘文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披露的《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收到产业并购基金的《南宁南糖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2019年第二次临时合伙人大会决议》。根据合伙企业各合伙人于2016年签订的《南宁南糖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远期收购协议》,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加银”)于2019年9月5日向公司以及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交割通知》,要求前述两方按照《远期收购协议》的约定,收购民生加银持有产业并购基金3.9亿元优先级份额,并支付该等优先级份额对应的优先级收益款项。根据《交割通知》,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民生加银支付份额转让款3.9亿元人民币,同时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1月7日的优先级收益,计人民币3,309,583.33元。其他各合伙人特此确认放弃收购上述3.9亿元份额的优先受让权。(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8日披露的《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设立的产业并购基金的进展公告》)。

  3、公司与广州市广顺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浦玺鼎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保久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海云管线安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履行《产品赊销协议》、《赊销抵押担保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等产生纠纷,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同日获得受理。2020年1月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18)桂01 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其他费用金额为:41,854,033.67元,被告所持房产拍卖所得在2,000万元范围内公司优先受偿等。2020年1月23日,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二广州市海云管线安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一广州市广顺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二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2日、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23日披露的《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4、公司作为原告对被告一广西富方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方镇河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桂0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桂01民初505号《民事裁定书》。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2017年、2018年业绩补偿款共计:118,156,821.38元;按补偿款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4月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持有环江远丰公司25%股权拍卖、变卖所得款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等。2020年1月8日,广西富方投资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2020年4月1日,公司接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被告广西富方投资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诉讼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通知,至此,本案(2018)桂0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24日、2019年4月24日、2019年7月31日、2020年1月4日、2020年1月18日、2020年4月7日披露的《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董事长:莫菲城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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