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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下转C152版)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0-026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控股”)于2020年4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5号),现就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渠乐”)与上海友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友备”)在赊销模式下开展购销业务,共签订十份《购销合同》,涉及合同金额合计10,246.07万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上海渠乐应收上海友备货款余额为9,248.64万元;对此,上海渠乐于2019年1月10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于3月21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沪0115民初5359号)裁定上海渠乐与上海友备合同纠纷一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于12月20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沪01民初140号)判决上海友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60.31万元、违约金(以9,260.31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018年,你公司对上海友备的应收账款计提了50%坏账准备(4,624.32万元),2019年1月和5月,我部在《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0号)和《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36号)中就上述合同纠纷内容和你公司2018年度坏账计提比例的充分性、合理性等事项进行关注,根据你公司回复,2018年6月,在上海友备向你公司支付了10,246.07万元货款中的1,000.00元后,你公司通过电话、发律师函的方式多次催收,上海友备曾反复承诺将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货款,但截止2019年1月上海渠乐起诉上海友备前,你公司尚未收回剩余款项9,248.64万元,且上海友备已“突然拒绝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同时,根据你公司于2019年5月披露的《关于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2018年年报问询回复函》”),上海友备称“因其客户拖欠款项,资金回流困难,导致其无法及时支付”,上海友备管理层承诺后期将分期支付货款,并于2019年3月向你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少不低于3,000.00万元的货款、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3,00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货款,你公司考虑到上海友备在还款计划中说明其款项来源主要源于其债权人欠款的收回且具体时间和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故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上海友备应收账款计提了减值准备4,624.32万元。

  根据你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披露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显示,鉴于上海渠乐已与上海友备暂停业务合作 ,且自2018年前述应收账款处于逾期状态起,你公司虽积极通过电话、上门及发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催收,但上海友备称“因其客户拖欠款项,资金回流困难,导致其无法及时支付”,其前期出具的《还款计划》也并未执行;同时,根据《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140号),上海渠乐要求上海友备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已得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但由于你公司现已无法联系到上海友备及其当事人,也无法找到上海友备可供执行财产,该判决的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故基于谨慎性考虑,你公司决定对上海友备的应收账款剩余的4,624.32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请你公司:

  (一)2019年你公司因“通过电话、发律师函的方式多次(向上海友备)催收”后未能收回欠款以及“无法联系到上海友备及其当事人、无法找到上海友备可供执行财产”等原因而对相关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而根据你公司前期披露内容,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经“通过电话、上门及发律师函等方式”向上海友备催收过欠款,且已知悉上海友备“已拒绝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请你公司结合2019年所实施的催收情况,包括催收方式、时间和相关证明文件等,说明2019年的催收结果是否与2018年年报披露前的催收结果有实质差异,你公司和你公司会计师是否已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知悉该催收结果,并应该据此对相关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答复:

  2018年,上海渠乐积极通过电话、上门及发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催收上海友备所欠公司货款,对方管理层确认尚欠上海渠乐货款9,248.64万元,但称因其客户拖欠款项,资金回流困难,导致其无法及时支付。上海友备也承诺在2018年年底前支付剩余款项。2018年期满后,上述款项未能按时收回,上海友备回复称全额还款压力过大。为保护公司合法利益,上海渠乐于2019年1月10日就与上海友备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拟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款项。为了尽最大可能收回货款,上海渠乐同时以减缓违约金为条件,再次与对方积极联系,后经双方沟通,上海友备承诺后期分期支付货款并于2019年3月向上海渠乐出具了《还款计划》,上海友备在计划中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4,000万元,至少不低于3,0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3,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货款。公司考虑到上海友备在《还款计划》中说明其款项来源主要源于其债权人欠款的收回,具体时间和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从谨慎性原则出发,2018年对上海友备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46,243,181.84元。

  2019年,公司积极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追索货款,另一方面,公司于2019年1月委派律师及专门人员前往上海核查上海友备库存货值情况,以便申请诉讼保全,但未能取得第三方仓储公司的配合;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8月、9月委派律师及专门人员去上海多方面努力调查上海友备下游客户情况,意图通过向上海友备的债务人发起代位权诉讼,但收效甚微。2019年12月20日,上海渠乐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140号),判令上海友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渠乐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及违约金。2019年年末《还款计划》第一期期满,公司再次致电上海友备,但已无法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派人到对方办公场所,发现现场已无人办公,办公桌椅已被搬空;后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的相关信息,显示上海友备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综上,由于上海友备未按照《还款计划》支付欠款,公司未调查到上海友备的可供执行财产,且公司已经无法与其负责人取得联系,也无法了解上海友备的最新财务状况,上述判决的后续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因此,2019年度公司对上海友备的欠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所述,2018年度,公司尚能与上海友备取得联系并获得有效沟通,上海友备承诺分期支付货款并签署了《还款计划》。2019年度,公司采取了法律措施及多种手段调查、追索债权,但对方已怠于履行《还款计划》且已经无法取得联系,丧失了沟通解决渠道。两次催收结果存在明显差异,但这种差异公司和会计师在2018年时均无法预料和知悉。故此,2018年公司针对当时的情况,根据谨慎性原则综合考虑,只对上海友备所欠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比例为50%。

  (二)具体说明你公司和你公司会计师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所核查到的“上海友备可供执行财产”以及具体的核查方式和相关证明文件,你公司和你公司会计师是否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获悉“无法找到上海友备可供执行财产”,并应该据此对相关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答复:

  2018年公司通过查阅供应商(上游)、上海友备(下游)的采购和销售合同、入库单与出库单、收付款凭证及提货凭证等资料,判断上海友备的可供执行(冻结)的最有价值财产为贸易物料,并确认参与大宗贸易业务的货物大多存放在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港物流金属仓储(上海)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仓储公司仓库中。2019年1月公司委派律师及专门人员到该第三方仓库查验,希望能通过物流仓单流转信息以确认上海友备货物最终所在地,但因仓储公司拒不配合,公司未能核实上海友备最终货值及其财产。2019年1月10日,上海渠乐就与上海友备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拟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款项。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8月、9月委派律师及专门人员继续去上海多方面努力调查上海友备下游客户情况,意图通过向上海友备的债务人发起代位权诉讼,但收效甚微。

  因此,2018年年报披露前,公司正积极采取措施核查其财产,2019年3月底会计师进行了现场访谈,获取了上海友备财务报表,显示其资产主要构成为应收款项。公司和会计师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无法获悉“无法找到上海友备可供执行财产”。公司针对当时的情况,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综合考虑,只对上海友备所欠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比例为50%。

  (三)说明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问询回复函》中披露的“上海友备称因其客户拖欠款项,资金回流困难,导致其无法及时支付”与你公司在2019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之一“上海友备称因其客户拖欠款项,资金回流困难,导致其无法及时支付”是否有实质差异,你公司和你公司会计师是否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知悉该情形,并应该据此对相关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答复:

  2018年公司通过多次电话、上门和发律师函等方式催收货款,都确认上海友备在正常营业,双方保持了较为顺畅的沟通。上海友备虽称“因其客户拖欠款项,资金回流困难,导致其无法及时支付”,但其积极与公司协商,并出具《还款计划》,主观上有偿还债务的意愿,客观上也积极配合解决债务问题。此外,上海友备与上海渠乐均为贸易公司,经营模式较为相似,上海友备自身虽陷入流动危机,但尚有可能收回其客户的货款。2019年3月,公司分管领导陪同会计师现场访谈时,对方还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且仍积极配合协商债务的处理。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公司利益,公司于2019年决定同步采取诉讼方式追索货款。但后期上海友备未落实其《还款计划》,直至后来公司发现上海友备负责人已无法联系上,派人到其办公场所发现现场已无人办公,办公桌椅已被搬空,其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的意愿,双方已经无法通过协商方式处理。上述两种行为存在实质性的不同。公司和会计师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无法知悉该情形。故此,2018年公司针对当时的情况,根据谨慎性原则综合考虑,只对上海友备所欠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比例为50%。

  (四)你公司于2019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之一为“(上海友备)前期出具的《还款计划》也并未执行”,而根据你公司前期回复内容,上海友备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发生了“反复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货款”后未能如期履行承诺的情况;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未如期履行还款承诺和未能如期执行《还款计划》的情形是否有实质差异,你公司和你公司会计师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和2019年年报披露前对上海友备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评估标准是否一致,你公司和你公司会计师是否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知悉上海友备对于履行还款承诺或执行《还款计划》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应该据此对相关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答复:

  上海友备“反复口头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货款”,是基于上海友备自身陷入流动危机,尚有客户对其欠款,上海友备也在积极催款回收资金。2019年公司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施压追索债权,一方面以减缓违约金为条件再次与上海友备沟通解决方案,上海友备在2019年3月出具了《还款计划》: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4,000万元,至少不低于3,0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3,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货款。此时,双方保持着较为顺畅的沟通,对方积极配合解决债务问题。

  如前所述,2019年公司通过法律诉讼方式积极追索债权,同时也在对上海友备财产情况做进一步的调查。2019年年末公司致电已无法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派人到对方办公场所,发现现场已无人办公,办公桌椅已被搬空,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的相关信息,显示上海友备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双方已经丧失了沟通渠道。这些情况,公司和会计师都是在披露2018年年报前所无法预料到的。

  综上,上海友备2018年未如期履行还款承诺和2019年后期未能如期执行《还款计划》的情形存在实质差异,对应的2018年年报披露前和2019年年报披露前对上海友备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评估标准也不一致,2018年年报披露前,公司已提起诉讼,知悉上海友备对履行还款承诺或执行《还款计划》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2018年年报披露前和2019年年报披露前其程度是不一样的,主管和客观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正因如此2018年不能据此作出对相关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判断。

  (五)结合(一)至(四)的回复,请你公司和你公司会计师说明你公司在2019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和依据是否原为你公司编报2018年年报时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说明你公司2018年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存在不充分、不合理的情形,如是,请你公司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如否,请你公司和你公司会计师进一步说明在确认2018年和2019年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和预计可收回金额时所参考依据的具体差异,2019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无法在2018年年报时取得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

  答复:

  2018年度,公司尚能与上海友备取得联系并获得有效沟通,其偿还欠款的意愿较为明确,也积极配合解决债务问题。2019年度,公司采取法律措施追索并多次上门催收,但上海友备已怠于履行《还款计划》,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持续恶化且公司丧失了与上海友备的沟通联系渠道。前后两次催收结果存在明显差异,该差异2018年年报时未能取得并加以考虑,公司2018年减值准备的计提不存在不充分、不合理的情形。

  公司在2019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和依据,最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上海友备负责人已无法联系上,公司派人到其办公场所发现现场已无人办公,办公桌椅已被搬空,公司未调查到上海友备的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法了解上海友备的最新财务状况,《还款计划》的执行不再可行。2019年计提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在2018年年报时无法取得的原因是当时公司尚能与上海友备取得联系并获得有效沟通,上海友备承诺分期支付货款并签署了《还款计划》,但无法预计到上述事项的后续发展。

  会计师说明详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六)结合你公司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请你公司及你公司会计师分析说明你公司在2018年对上海友备所欠款项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的不同选取是否会对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如是,说明你公司前期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利润操纵和规避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你公司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执业审慎原则;

  答复:

  2018年末、2017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为:1,046.30万元、4,788.51万元。2018年、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372.09万元、1,250.60万元。公司在2018年度对上海友备所欠款项计提减值准备对2017年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没有影响,但如果2018年度对上海友备所欠款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超过63.13%,则将导致2018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数。公司对上海友备所欠款项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是根据实际情况及上海友备出具的还款承诺而审慎确定的,前期会计处理依据充分,不存在利润操纵和规避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会计师执业情况详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二、2019年12月10日,你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判令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亚”)支付房地产合作开发款5,527.58万及利息(利息以5,527.58万为基数,以年利率4.75%的3倍为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令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支付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4,422.08万;对此,你公司根据上述判决进行了会计处理,冲减了原账面为欠付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瑞”)的款项,确认其它应付款——兴源环亚13,117.78万元(其中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7,676.42万元);此外,你公司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与事实不符,导致四川德瑞超额转让债权以及你公司对政府未实际收储的土地涉及补偿款、赔偿款判决赔偿形成损失,你公司目前正拟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再审或者向四川德瑞追偿。请你公司:

  (一)结合上述案件背景和你公司自2009年以来相关会计处理的情况,说明你公司2019年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过程、相应的会计准则依据以及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答复:

  1、四川德瑞债务形成及其诉讼情况

  (1)基本情况

  2009年2月10日公司与四川德瑞签订《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后又签订了《<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将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位于南充市的三宗出让工业用地,委托四川德瑞进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上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变性为商业用地。若超过此期限,公司应按同期农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向四川德瑞支付资金占用费。协议签订后,四川德瑞陆续向公司支付房地产合作开发款总计11,428.00万元。公司据此账挂其他应付款。后因公司未完成协议约定,四川德瑞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2014年9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四川德瑞支付11,428.00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12日止)。2015年2月,公司与四川德瑞达成《和解协议书》,并按协议偿还四川德瑞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12日的资金占用利息3,185.00万元,四川德瑞放弃延迟履行债务利息的主张。

  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按法院判决的(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利率累计计提四川德瑞11,428.00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9,535.15万元。

  (2)新协议签订及执行情况

  2015年2月25日公司与四川德瑞就原房地产委托开发相关事项签订了新协议,双方约定若公司未取得三宗土地开发权而交由政府收储,则公司按照政府收储补偿款折算成现金人民币的50%计算,所涉及各种税费依照相关规定各自分担;公司每收到政府一笔款项,则应同时按50%的比例向四川德瑞支付。

  2015年12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公司位于锦亭路69号厂区103.2亩国有建设用地,各项补偿金额总计9,567.44万元,四川德瑞享有50%权益即4,783.72万元。同月四川德瑞免除公司2,000.00万元债务。

  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华塑”)所拥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北干道西侧周家坝高新工业区40.01亩国有建设用地,因南充华塑2019年1月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导完成的破产重整中处置,公司未获得任何利益。

  公司子公司南充华塑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源巷80号(原涪江路117号)51.61亩国有建设用地的收储与顺庆区政府签订了收储协议,但由于该土地上存在大量遗留拆迁问题,政府尚未支付任何款项,公司也尚未获得任何利益。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与四川德瑞共同确认:公司欠四川德瑞房地产合作开发款15,778.15万元(其中本金11,428.00万元,利息4,350.15万元),加上应付四川德瑞的土地收储收益4,783.72万元,共计20,561.87万元。

  (3)2015年前会计处理情况:(公司2009年至2015年期间根据实际收到的房地产合作开发款确认其他应付款;(各年度按照法院判决或约定的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对应确认其他应付款;(按照新协议确认四川德瑞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份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应确认其他应付款;(根据豁免债务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应确认其他应付款。上述会计处理符合实际情况、核算金额准确、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2016年情况

  (1)基本情况

  四川德瑞在2016年1-3月期间分别与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志实业”)、杨利军、鲜果、张睿等8人签订了《协议书》,将其拥有的对公司的债权15,778.15万元中的部分债权以及土地权益4,783.72万元中的1,500.00万元转让给上述受让人。

  表一:四川德瑞债权转让明细表

  单位:万元

  四川德瑞将其拥有的对公司的债权15,778.15万元中的10,790.35万元转让后,公司尚欠四川德瑞4,987.80万元,其中:本金2,228.00万元;利息2,759.80万元。公司收到四川德瑞指令函,要求公司代其向兴源环亚支付欠款,公司于2016年1-2月共支付2,300.00万元。

  表二:2016年度公司计提利息及偿还本息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11,428.00万元为基数,按农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倍计算,2016年度计提利息1,628.49万元。

  表三:截止2016年12月31日,各债权人余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注1: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收到袁祖文债权转让协议,故2016年年末将其本金和利息合并在四川德瑞往来公告;

  注2:公司在收到四川德瑞转让债权通知后,发现其将拥有对公司的15,778.15万元债权【房地产合作开发款本金及利息】中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各受让人约定的资金利率(部分为月息2%;部分为月息1.3%)高于(2014)川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利率(利息按同期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倍计算),故公司在2016年度依据法院判决按年利率14.25%计提利息1,628.49万元挂账“预计负债”科目核算。各债权人期末余额仅按照四川德瑞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转让金额确认。

  (2)会计处理情况:(公司根据收到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调减四川德瑞往来余额,确认了协议书所涉及的债权受让人的其他应付款;(公司根据实际偿还的债务冲减四川德瑞的往来余额;(公司按照法院判决的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因尚未取得四川德瑞的条款说明且现场函证时,相关债权人对利差由谁承担均不予认可,故本公司暂时将其在预计负债列示(该次处理未计入其他应付款是因为总体已足额计提了利息。2017年获得四川德瑞的专项说明后,我们将该笔金额从预计负债转入其他应付款)。

  上述会计处理符合实际情况、核算金额准确、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2017年情况

  (1)基本情况

  2017年9-12月期间,鲜果、陈姝宇、冷奕和杨利军将其对公司拥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宏志实业。

  表四:鲜果、陈姝宇、冷奕和杨利军债权转让明细表

  单位:万元

  2017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宏志实业出具的《关于欠款及减免利息的通知》。通知明确:若华塑控股在2017年12月29日前偿付本金3,000.00万元且华塑控股的控股股东为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则宏志实业豁免利息2,400.00万元。上述通知在华塑控股支付本金3,000.00万元且控股股东为上述欠款签署担保函后自动生效。

  2017年12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出具了《担保函》。2017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四川德瑞出具的《关于<协议书>的条款说明》,明确高院判决年利率(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与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年利率(15.6%/24%)之差由四川德瑞承担。公司向宏志实业支付本金3,000.00万元,至此公司已完成《关于欠款及减免利息的通知》所述条款并经宏志实业确认。公司依据条款说明调整账务,将2016年计提的利息1,628.49万元和2017年计提的利息1,627.23万元调整到四川德瑞和各债权人名下,利差部分冲减四川德瑞往来。

  表五:2017年度公司计提利息及偿还本息计算过程明细表

  单位:万元

  注1:宏志实业、冷奕、陈姝宇、鲜果、张睿和杨利军债务利率按月息2%计算;袁祖文债务利率按月息1.3%计算,计算时间从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注2:根据张睿与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2017年3-5月不计息;

  注3:以11,428.00万元为基数,按农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倍计算,2017年度计提利息1,627.23万元;

  注4:四川德瑞利息余额计算过程:459.80万元(2015年末余额)+1,628.49万元(2016年计提)+1,627.23万元(2017年计提)-916.50万元(张睿2016年和2017年计提数)-2,755.40万元(宏志实业2016年和2017年计提数)-257.14万元(袁祖文2016年和2017年计提数)=-213.52万元。

  2017年2月公司与四川德瑞债权受让人张睿和王艺衡分别达成和解协议,后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2017年12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分别从公司应收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的土地收储款提取2,600.00万元和1,500.00万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该部分款项已划款到两人名下,余款留存法院账户。

  表六:2017年度土地收储款权益分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表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各债权人余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注: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收到袁祖文债权转让协议,故2017年年末将其本金和利息合并在四川德瑞往来公告。

  (2)会计处理情况:(公司根据收到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以及四川德瑞出具的《关于<协议书>的条款说明》,调增宏志实业的往来余额,调减了协议书所涉及的债权受让人的其他应付款;(公司根据实际偿还的债务冲减各债权人的往来余额;(公司按照法院判决的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在获得四川德瑞的专项说明后,将暂挂预计负债的2016年利息和2017年计提的利息按照条款说明分别计入各个债权人其他应付款中,并冲减四川德瑞的其他应付款。

  上述会计处理符合实际情况、核算金额准确、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2018年情况

  (1)基本情况

  2018年4月,四川德瑞债权受让人袁祖文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9月,公司收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30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袁祖文偿还本金86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8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逾期未予清偿,则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018年10月15日,张睿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公司以应收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原子公司,后破产重整)1,219.87万元债权抵偿欠付其除660.00万元之外的所有债权。2018年8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将提存在其账户的450.00万元余款划转给王艺衡。至此公司欠付王艺衡的债务清偿完毕。

  表八:2018年计提利息及偿还本息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注:张睿本金660.00万元属于南充中院提存款,本期计提数是根据和解协议补计,冲减四川德瑞往来。

  表九:截止2018年12月31日,各债权人余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注:袁祖文当期计提利息391.30万元,加上会计师根据询证函补计袁祖文迟延履行违约金25.44万元,共计416.74万元。

  (2)会计处理情况:(公司根据收到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调整四川德瑞和袁祖文的往来余额;(公司根据实际偿还的债务冲减各债权人的往来余额;(公司按照法院判决的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在获得四川德瑞的专项说明后,将暂挂预计负债的2016年利息和2017年计提的利息按照条款说明分别计入各个债权人其他应付款中,并冲减四川德瑞的其他应付款。

  上述会计处理符合实际情况、核算金额准确、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2019年情况

  (1)基本情况

  2018年5月,兴源环亚与四川德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兴源环亚据此提起债权诉讼。2019年5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川0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塑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支付房地产合作开发款55,275,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275,75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75%的3倍为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及“…华塑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支付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赔偿损失共计44,220,803.33元…”。

  (2)会计处理情况

  2019年公司在依据上述判决账务处理时,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法院判决补计兴源环亚利息3,168.13万元

  公司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塑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支付房地产合作开发款55,275,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275,75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75%的3倍为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共计提利息3,168.13万元。

  根据法院判决补计兴源环亚收储土地补偿款、赔偿损失4,422.08万元

  公司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华塑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支付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赔偿损失共计44,220,803.33元…”。公司据此确认负债4,422.08万元。

  综上,2019年公司将上述按法院判决补计的利息、收储土地补偿款、赔偿损失款和差异金额确认或有负债记入其他应付款,并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贴合实际情况、核算金额准确、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分析说明你公司是否应对自2009年以来的“其他应付款”和“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进行差错更正,说明原因、依据和合理性;

  答复:

  1、公司自2009年以来,根据实际收付的房地产合作开发款、土地赔偿款,确认其他应付款;

  2、公司自2009年以来,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条款说明调整各债权人之间的往来余额;

  3、公司自2009年以来,根据法院判决或约定利率计提资金占用费计入当期损益,对应确认其他应付款;

  4、公司自2009年以来,根据豁免利息通知书计入当期损益,对应确认其他应付款;

  5、公司2016年因尚未取得四川德瑞的条款说明,且现场函证时相关债权人对利差由谁承担均不予认可,故暂时将其在预计负债列示,对应按照法院判决的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6、公司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或有负债,基于已生效的判决计入其他应付款。

  综上,公司会计处理符合实际情况、核算金额准确、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的差错更正。

  (三)具体说明你公司截至目前就上述诉讼判决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追偿措施及进展,分析说明相关追偿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潜在的法律风险,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该判决”),公司对该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未依法查明和认定四川德瑞超额转让房地产合作开发款债权的事实,致使公司向各债权受让人承担的债务总额远远超过了对四川德瑞的负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不得加重债务人负担的基本原则,对于超额转让部分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四川德瑞自行承担。此外,公司认为在未实际收到政府支付的土地收储款的情况下,该判决要求提前向四川德瑞支付土地收储收益不符合协议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截至本回复函披露之日,公司已委托中豪律师事务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现正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中。若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将依法裁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并由再审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判决。若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将依法驳回再审申请。因此,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律师意见详见《中豪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结合(三)的回复以及你公司未来预计胜诉的可能性和预计追偿到的金额,说明你公司就上述案件在当期计提的预计负债是否存在未来转回的可能,转回时是否可能对你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你公司是否存在在当期进行业绩“大洗澡”的情形,你公司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执业审慎原则;

  答复:

  2020年4月8日,公司已委托中豪律师事务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现正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中。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将依法裁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并由再审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判决。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将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公司后续会根据再审情况决定是否向四川德瑞进行追偿。公司通过口头调查、网页查询等方式了解到,四川德瑞涉诉较多,经营异常。

  因此,无论是申请再审还是向四川德瑞追偿,公司就上述案件在当期确认负债未来转回时间、转回可能性、转回金额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也无法判断该事项确认负债未来转回是否会对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不存在在当期进行业绩“大洗澡”的情形。

  会计师执业情况详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五)请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

  答复:

  会计师意见详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三、会计师因你公司主要有效资产及个别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股权受限、且于资产负债表日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3,200.46万元、现金流紧张导致存在偿债压力等原因对你公司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请你公司:

  1、结合你公司主要控股子公司北京博威亿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亿龙”)和上海樱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华医院”)在报告期内的业绩经营情况、盈利模式、行业前景、发展规划等,说明你公司在改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方面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答复:

  博威亿龙100%股权系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子若女士在报告期内无偿赠与公司。博威亿龙于2019年8月15日完成本次受赠资产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资产实际交割日为2019年8月31日。公司以2019年8月31日为实际取得控制权的时点,合并博威亿龙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及2019年9-12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告期内,博威亿龙主要开展舞台美术视觉呈现、视觉工程制作实施等相关业务,实现营业收入455.27万元,实现营业利润0.80万元,实现净利润12.44万元,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的影响较为有限1。

  1报告期内,博威亿龙经营数据计算期间为合并日至报告期末。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公司樱华医院主要开展全科医疗服务,实现营业收入5,608.91万元,实现营业利润1,552.87万元,实现净利润1,116.52万元。樱华医院下属两家私营门诊上海樱园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园门诊部”)和上海樱华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华门诊部”),均坐落于上海市长宁区外籍人士集中的高档住宅区附近,主要为周边地区外籍人士提供优质的全科医疗服务。报告期内,樱华医院通过有效地运用调控机制,与多家线上平台合作,实现了就诊率、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樱华医院新增了疫苗接种业务,并加大对整形业务的投入,医疗疫苗业务和医疗美容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较为显著。

  如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整体收入和利润规模较小,公司盈利能力亟待加强。为改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积极探索解决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问题的解决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处置、资产处置、公司并购等。大力推进与南充商投国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合作,与债权人进行谈判,积极化解公司债务问题,缓解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现状,逐步恢复公司自身融资能力;

  (2)进一步指导樱华医院优化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及节约成本;稳步拓展业务,夯实疫苗接种业务及医美业务收入的稳定性和增长性,多渠道增加营业收入;提高医院品牌的知名度,推动医院业务长期发展;

  (3)加大对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往来款项的回收力度;

  (4)博威亿龙通过租赁场地等方式积极推销公司显示设备及灯光设备,同时拟采用线上直销的方式(线上发布会、线上演唱会)扩大公司业务范围。下一步公司准备整合行业公司(主要是:演出公司、会展公司、公关公司)利用现有的设备资源、人脉资源等强项,在业内树立好的口碑,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实现公司收入、净利润的增长。

  2、结合你公司目前的债务结构、2020年以来对相关债务的还款进展以及你公司自2019年12月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后的执行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资不抵债、被法院强制执行或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是,请及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请律师发表意见。

  答复:

  目前公司负债压力巨大,主要负债为四川德瑞系列债务衍生而来,包括兴源环亚、宏志实业、袁祖文等诉讼。公司2020年以来相关债务均未偿还。主要债务结构如下:

  公司自2019年12月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后,目前尚未收到人民法院就该判决送达的执行法律文书。公司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即该案的一审法院)已经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川01执409号)。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公司欠付宏志实业本金2,990.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以下部分:1.截止2016年1月31日的利息1,258.58万元;2.以5,99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的标准,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8日止;3.以2,99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归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归还之日归还本金,利息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应扣减已减免的利息2,400.00万元)。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宏志公司是否上诉尚不明确。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30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公司欠付袁祖文借款本金860.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8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5.6%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川1302执2287号,后变更为[2020]川1302执恢36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11月10日作出《涉案财产网络询价报告》,对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13层1506、1507、1508、1509号办公用房进行询价结果为总价3,452.81万元(40,796元/㎡)。公司对该报告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后,人民法院决定不再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该财产价值,目前该执行无进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0754号民事判决,公司欠付深圳市九方腾宇贸易有限公司本金300.00万元及利息(1.借款期内利息32,625元;2.以30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自2017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经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4执32390号)。

  综上,法院执行立案后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公司名下财产,对货币资金进行扣划,对非货币财产通过当事人协商议价、对外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其价值,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等方式对该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处置,以所得价款偿还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若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将存在进入破产程序并被宣告破产的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有权移送破产审查。因此,公司是否达到了宣告破产的条件,需要结合债务执行进展情况综合判断而定,目前公司尚未明显存在宣告破产的风险。

  律师意见详见《中豪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报告期内,你公司发生委托理财金额2,660.00万元,实现投资收益61.19万元。请以表格方式列示上述理财产品名称、金额、期限、投资收益率合理性、受托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受托管理机构是否为关联方,涉及非标产品的,请说明其底层资产,同时,说明上述委托理财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答复:

  1、报告期内,公司之孙公司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风险较低水平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或保本型结构性存款,委托理财发生额2,660.00万元。该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表:

  注:截至报告期末,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购买理财产品合计2,660.00万元,其中保本型结构性存款2,300.00万元,风险较低水平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36.00万元。

  2、上述委托理财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召开的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9-025号、2019-028号公告。

  五、3月3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孙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同意孙公司上海樱华门诊部有限公司、上海樱园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合计5,000万元购买风险较低水平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或保本型结构性存款。请你公司:

  1、结合你公司货币资金的持有量、资产负债率、持续经营情况等,说明你公司拟进行大额委托理财的必要性、合理性、具体资金来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答复:

  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为公司持股51%的控股公司樱华医院之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的樱华医院股权系2018年获得实际控制人李雪峰先生无偿赠与。结合前述情况,现就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合理性、必要性、具体资金来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说明如下:

  (1)公司取得樱华医院实际控制权之前,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即有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管理及投资习惯;

  (2)公司取得樱华医院实际控制权之后,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成为公司之控股孙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樱华医院、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樱华门诊部、樱园门诊部购买理财产品即是其行使法人财产权的体现;

  (3)樱华医院主要开展全科医疗服务,2019年度樱华医院已成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要影响的非全资子公司。公司在保证樱华医院日常经营、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同意其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以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4)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为2,775.8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61.84%,业务整体收入和利润规模较小,持续经营能力较弱,亟待加强。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处置、资产处置、公司并购等方式积极解决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下转C15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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