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9版)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1,496.9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24,200.00万股普通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6.61%。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股东总数的户数为215,557户,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4,20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6.5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24,179,224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217,181,590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20,776股,网上投资者弃购618,410股,合计639,186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26%。
五、发行市盈率:22.97 倍(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照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58,51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4月16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139号”《验资报告》。
七、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8,232.67万元。根据“大华验字[2020]000139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34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50,277.33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34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2851元(按本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1502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再单独披露。公司2020年1-3月和2019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第一季度,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0年3月末流动负债较2019年末增长35.80%,主要系短期借款大幅增长所致,短期借款主要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过程的资金需求。
2020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由上年同期的891,505.74万元减少至778,496.30万元,降幅12.68%;公司营业利润由上年同期的8,644.78万元增加至9,052.66万元,增幅4.72%;公司利润总额由上年同期的8,140.16万元减少至8,044.95万元,降幅1.17%;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由上年同期的5,969.21万元减少至5,539.04万元,降幅7.21%;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由上年同期的6,420.36万元增加至9,458.51万元,增幅47.32%;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0.05元/股,与上年同期一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由上年同期的0.05元/股增加至0.08元/股,增幅60.00%。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是由于2020年第一季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铜价的下跌以及公司废杂铜粗加工等其他业务收入的减少导致;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是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套期保值会计处理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30.92%,主要是由于2020年第一季度公司原材料采购增加导致。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9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不存在重大变化。公司预计2020年1-6月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与2019年同期相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2020年1月至今,全球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短期内的采购、生产及销售造成一定的影响。本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和防控情况,评估和积极应对其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影响。本公司上市后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要求,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与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或者“甲方1”,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其中“年产35万吨高导高韧铜线项目”中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金田新材料为“甲方2”。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1/甲方2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甲方2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为丰、谢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1/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1/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金田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广东金田铜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山市金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金田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室
联系电话:0571-87821288
传真号码:0571-87821833
保荐代表人:王为丰、谢运
项目协办人:王静
项目组其他成员:杜纯领、吴唯诚、洪清正、张咸昌、徐跃会、
翟佳丽、颜聪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金田铜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财通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本公司、本公司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金田铜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因此,财通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金田铜业本次发行并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未审计)
2020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国强 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曹利素 会计机构负责人:范建绽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续)(未审计)
2020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国强 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曹利素 会计机构负责人:范建绽
合并利润表(未审计)
2020年1-3月
编制单位: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国强 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曹利素 会计机构负责人:范建绽
合并现金流量表(未审计)
2020年1-3月
编制单位: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国强 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曹利素 会计机构负责人:范建绽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未审计)
2020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国强 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曹利素 会计机构负责人:范建绽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续)(未审计)
2020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国强 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曹利素 会计机构负责人:范建绽
母公司利润表(未审计)
2020年1-3月
编制单位: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国强 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曹利素 会计机构负责人:范建绽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未审计)
2020年1-3月
编制单位: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国强 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曹利素 会计机构负责人:范建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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