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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09号)核准,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春风动力”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3,33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3.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433.42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0,784.37万元。

  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17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德邦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17年8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截止2019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春风动力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但鉴于春风动力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在持续督导期延长期间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承担持续督导期间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春风动力的保荐工作始于春风动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7年8月18日,结束于2019年12月31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春风动力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但鉴于春风动力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春风动力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春风动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7、定期或不定期对春风动力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尽职推荐阶段

  春风动力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春风动力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春风动力积极支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春风动力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保荐机构发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2)春风动力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文件,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

  (3)信息披露审阅方面,春风动力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会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其审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公司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4)春风动力积极采纳保荐机构提出的关于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改善意见,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春风动力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春风动力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春风动力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春风动力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存在改变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字):刘 平  邓建勇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4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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