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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商赢环球        公告编号:临-2020-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1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今日,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商赢环球公司”)就郭文军诉公司原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泓泽公司”)、公司以及邓永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内29民初37号]及相关法律文书。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郭文军(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上海泓泽公司、公司以及邓永祥,并向法院提出由邓永祥和上海泓泽公司签署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合法有效、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等5项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公司最终于2017年12月26日收到一审法院发来的(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的一审判决内容,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承诺函》对公司没有约束力,邓永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故而,一审法院驳回郭文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文军负担。

  2018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郭文军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7月,公司收到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18)内29民终248号],主要内容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上午8时40分到达民事审判庭,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

  2018年10月,公司收到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内29民终24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1月,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18)内2921民初3098号],主要内容为:一审法院要求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上午9时到达民事审判庭,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后公司代理人接法院电话通知,因无法联系被告邓永祥,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取消原定2月27日开庭,开庭时间另行确定。

  2019年4月,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18)内2921民初3098号],主要内容为:一审法院要求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上午9时到达民事审判庭,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

  2019年7月23日,郭文军向一审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时,以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达人民币一亿元,应由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由,申请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此,一审法院取消原定7月24日开庭。

  2019年8月,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内2921民初3098号],主要内容为一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涉及本案有关的《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民事裁定书》及《传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19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10月18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8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236)、《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0)、(公告编号:临-2018-091)、(公告编号:临-2018-125)、(公告编号:临-2019-002)、(公告编号:临-2019-035)及(公告编号:临-2019-058)。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文军

  被告: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邓永祥

  原告郭文军诉讼请求:

  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郭文军与原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元股份”)于2012年9月27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2012年12月10日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因被告单方毁约已终止;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商赢环球公司支付原告郭文军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00元,被告上海泓泽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邓永祥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27日,原告郭文军与大元股份(现更名为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同年12月10日签订了《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同日,邓永祥代表被告上海泓泽和大元股份向原告郭文军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并保证在该《承诺函》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该《承诺函》构成对前述《框架协议》的补充。2013年7月4日,被告上海泓泽向原告郭文军发出《告知函》,告知原告郭文军其所出具的《承诺函》已解除,不再对《承诺函》第一、二、三、四条约定的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对此,原告郭文军回函不同意上海泓泽解除《承诺函》的行为,认为其行为系违约行为。2013年1月24日,大元股份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非公开发行申请。2013年8月20日,大元股份致函原告郭文军,称其于2013年7月19日向中国证监会撤回了非公开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其申请向大元股份发出《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时至今日,大元股份已更名为商赢环球公司,至今未重启非公开发行事宜,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事实上已终止,其行为系单方毁约的行为,根据《框架协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亿元违约金。

  被告上海弘泽公司作为原大元股份控股股东及《承诺函》的出具方之一,未能按承诺保证大元股份在6个月内完成或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非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其行为构成违约,上海泓泽此后又擅自解除《承诺函》,更是单方毁约的行为,上海泓泽作为大元股份的控股股东,不仅违反承诺并擅自撤销承诺,而且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应对大元股份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邓永祥作为上海泓泽事实上的控股股东及原大元控股实际控制人,亦滥用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亦应对原大元股份和上海泓泽违约、毁约行为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敬请准予所请。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0)内29民初37号];

  2、《举证通知书》[(2020)内29民初37号]。

  特此公告。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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