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0-021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宏泽”)于2020年4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230 号)。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有关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请你公司说明对子公司失去控制的认定标准,认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将联通纪元纳入合并范围的具体证据,联通纪元失控的事实是否前期既已存在,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对子公司失去控制的认定标准说明及相关证据
1.自2020年3月下旬以来,公司对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联通纪元公司”或“联通纪元”)及其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印鉴失去控制,相关委派人员(担任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等)无法正常履职,江苏联通纪元公司不再向公司提供其合并财务报表,公司对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权无法正常履行。
2.自2020年3月下旬开始,江苏联通纪元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3.根据公司与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原股东签订的《关于支付现金收购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55.45%股权之协议》及补充协议,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实际业绩未达到业绩承诺的50%,触发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原股东的业绩补偿义务。公司于2020年3月末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原股东,要求其回购相关股权,不再依赖从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综上,自2020年3月开始,公司对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的控制权实质上已经失去。
(二)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失控的时间
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失控的事实主要从2020年3月下旬开始发生。2020年3月下旬之前,公司对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具有控制权,主要表现在:
1.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正常保管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印鉴。
2.公司委派的副董事长正常履行职务。
3.公司内审部门于2020年2月对其进行内审。
因此,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失控的事实在2020年3月下旬之前不存在。
(三)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公司自2020年3月下旬开始无法控制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已实质上失去对其的控制权。公司自2020年3月1日起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拟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说明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管理层商议及与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沟通,为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拟就江苏联通纪元公司自2020年3月1日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年2019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对江苏联通纪元公司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起始时间与公司2020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中拟将其自2020年1月1日起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时点存在差异,公司董事会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五)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
1、取得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架构及人员构成、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等资料,通过检查相关文件,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判断公司2019年12月31日是否对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具有控制权;
2、通过查看公司公告、相关诉讼资料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判断公司委派的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等人员履职情况,判断公司对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具有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权情况,以及失去相关权利时点;
3、通过对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管询问,了解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相关重大事项汇报情况,判断公司是否对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具有控制权,以及失去控制权时点;
4、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评判公司对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失去时间,询问了解江苏联通纪元公司配合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决算工作情况,并判断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年审会计师核查发表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20年3月下旬失去对江苏联通纪元公司控制权,自2020年3月1日起不再将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纳入合并财务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具有控制权,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年审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注函专项说明》。
二、就联通纪元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事项,你公司拟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请结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说明该事项是否属于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是否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请独立董事和监事发表意见。
回复:
鉴于江苏联通纪元可能面临失控的现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拟向公司年度董事会提交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事项的相关议案,上述董事会尚未召开,相关议案亦未执行。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并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对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目前面临失控的现状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经公司管理层商议,认为控股子公司不纳入合并报表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以及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决定就江苏联通纪元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2020年3月下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章、印鉴等被原总经理莫源等人掌握,公司对上述公章、印鉴等失去控制,公司无法掌握相关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账册凭证、实际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及面临的风险等信息,无法对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资产等实施控制,失去对上述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的有关规定,控股子公司不纳入合并报表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以及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另,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四)、(五)、(十六)、(十八)等规定,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因此,为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同意就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以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2020年3月下旬,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章、印鉴等被原总经理莫源等人掌握,公司对上述公章、印鉴等失去控制,公司无法掌握相关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账册凭证、实际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及面临的风险等信息,无法对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资产等实施控制,失去对上述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的有关规定,控股子公司不纳入合并报表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以及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另,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四)、(五)、(十六)、(十八)等规定,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因此,为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同意就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以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请说明收购完成至今,你公司对联通纪元采取的整合措施、内部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自查并说明前期你公司涉及联通纪元失控风险及相关诉讼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请独立董事和监事发表意见。
回复:
(一)收购完成至失去控制之前,公司对联通纪元采取的整合措施
1、经营管理体系的协同与整合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烟标行业的优势企业。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具有多年烟草包装材料行业的生产、经营经历,在烟草包装材料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研发、生产、管理和营销经验;联通纪元的核心团队成员,大多具有烟草行业和烟草包装材料行业的经营管理经历,对烟草行业的经营特点和烟草包装材料领域的经营有着深刻的理解。收购完成至失去控制之前,公司与联通纪元在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进行深度交流,为公司与联通纪元的协同发展奠定管理基础。同时,公司根据相关人员的能力继续聘用联通纪元高管团队在联通纪元持续任职,确保联通纪元技业务平稳过渡。
2、管理上整合与控制
2018年11月19日联通纪元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8年12月4日联通纪元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改组董事会并选举了肖海兰、李艳萍、郑金亮为联通纪元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原联通纪元董事陈加铭、朱国洪、周建新辞去董事职位。
2018年12月25日联通纪元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了肖海兰为联通纪元董事长,莫源辞去董事长职务;聘任莫源为联通纪元经理。
2019年3月11日联通纪元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了郑金亮为联通纪元副董事长。
根据联通纪元《公司章程》,董事会有权聘任及解聘联通纪元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通过向联通纪元推荐董事会多数成员的方式实现对联通纪元管理上的整合与控制。
3、技术人员的协同与整合
联通纪元在烟标领域已运作了多年,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技术工人、生产工人。在公司整体统筹下,公司与联通纪元的熟练工人相互交流生产经验,提高技能。
(二)公司对联通纪元内部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
根据《关于支付现金收购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55.45%股权之协议》及补充协议,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改组了联通纪元董事会,选举了肖海兰、李艳萍、郑金亮为联通纪元董事,经联通纪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月2日完成了工商变更。
收购完成后,联通纪元采用了同本公司相同的会计政策以及会计估计,确保联通纪元符合上市公司对于财务以及内部控制的规范要求。同时,本公司要求联通纪元执行本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内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本公司汇报财务预算决算,包括年初预算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半年财务报表及年度财务报表。本公司管理层及财务部门与联通纪元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保持密切沟通,了解其运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达成情况。要求联通纪元严格按照《子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运作和正常经营,进一步加强对联通纪元的管控。
2019年3月11日联通纪元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何晓丽为联通纪元的财务负责人,根据联通纪元《公司章程》以及收购协议约定,联通纪元公章及印鉴资料由公司委派并经江苏联通纪元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财务负责人何晓丽保管。
2020年3月下旬开始,对联通纪元失去控制。在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公章、印鉴被原总经理莫源等人侵占后,公司派驻江苏联通纪元公司董事副董事长郑金亮等人前往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办公场所以处理公章、印鉴被侵占事宜,但是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原总经理莫源等人阻止郑金亮等人进入。针对联通纪元原总经理莫源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罢免莫源总经理职务,并决议由六颖康担任江苏联通纪元公司总经理,但是六颖康至今未履行总经理职务并纠正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公章等失控情况。
目前,公司已在事实上失去对联通纪元及其子公司的控制,公司对联通纪元内部控制已经失效。
(三)经自查,公司涉及联通纪元失控风险及相关诉讼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1、根据公司与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原股东签订的《关于支付现金收购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55.45%股权之协议》及补充协议,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实际业绩未达到业绩承诺的50%,触发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原股东的业绩补偿义务。
公司2020年3月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原股东,要求其回购相关股权,不再依赖从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2020年3月底法院向公司代理律师发出受理通知书。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及清明节假期关系,公司于2020年4月6日正式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法院受理通知书,并于2020年4月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2、鉴于公司对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目前面临失控的现状,已不满足纳入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条件,并于2020年4月14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自收购完成后,已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对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整合,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体系整合、管理上整合、技术人员整合等,通过改组董事会及委派财务负责人等措施积极努力实现对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内部控制,截止2019年12月31日对该公司尚具有控制权。鉴于2020年3月下旬,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莫源等控制印章等原因,致使公司对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失效,失去对上述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披露了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失控风险以及诉讼情况,上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自收购完成后,已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对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整合,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体系整合、管理上整合、技术人员整合等,通过改组董事会及委派财务负责人等措施积极努力实现对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内部控制,截止2019年12月31日对该公司尚具有控制权。鉴于2020年3月下旬,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莫源等控制印章等原因,致使公司对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失效,失去对上述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披露了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失控风险以及诉讼情况,上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四、请说明你公司前期已披露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子公司失控事项对你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影响,是否导致2019年度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请年审会计师说明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对联通纪元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是否支撑审计结论。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前期已披露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2018年11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2018年12月24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新宏泽公司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参考评估作价以22,180.00万元的价格购买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汉秋和周莉(以下简称“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原股东”)分别持有的江苏联通纪元公司40.61%、6.47%、4.12%、1.25%、2.00%和1.00%共计55.45%的股权。
2018年12月4日,江苏联通纪元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出具了《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公司持有其55.45%的股权,于2019年1月已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的70%。公司所收购的江苏联通纪元公司55.45%股权已于2019年1月2日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同时通过委派财务负责人等对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相关活动进行控制,并将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及其子公司公章以及印鉴等交给新宏泽公司委派人员保管;通过改组董事会,在5名董事中占据3名,超过半数并同时由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一职。
因此新宏泽公司已对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及其子公司形成有效控制,能够决定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子公司失控事项对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影响,是否导致2019年度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2020年3月下旬发生的子公司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失控事项对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存在一定影响,主要是2020年3月至出具报告日期后事项的审核,但就重要方面而言,该等影响尚不构成2019年度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三)年审会计师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对联通纪元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是否支撑审计结论
我们对江苏联通纪元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外勤工作在2020年1月6日至15日展开,2020年3月12日至13日对期后销售、采购及成本费用等进行截止测试,并关注其期后事项。截至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失控事项之前,我们一直与联通纪元公司保持联系并沟通审计调整、函证回函等事项。
2019年报审计期间,我们除对年度报告执行会计准则要求的审计程序,例如银行存款及往来款函证、监盘、分析程序、收入成本费用等截止性测试、聘请外部机构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等外,还基于特殊情况,查阅了江苏联纪元公司关联方账套数据及其银行对账单流水等审计程序,结合期后发生的诉讼及其所涉及江苏联通纪元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等审核,对江苏联通纪元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的主要原因为:
1. 2019年度营业收入下降,营业收入由2018年度的21,445.24万下降到2019年度的18,700.91万元。
2. 补提2019年度社保及公积金539.05万元事项。
3.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71.63万元。
针对上述原因我们履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针对营业收入及客户等实施分析程序,分析营业收入下降原因及其涉及的客户,并对比分析原承诺营业收入分客户及品项情况。
2.针对客户的销售收入执行抽样测试,核对产品从发出至客户收货验收的单证等支持性文件。
3.选取样本对主要客户执行函证程序以确认销售收入金额,特别是营业收入下降的客户。
4.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实施截止测试,评价销售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5.取得江苏联通纪元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告知函,并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核实社保及公积金计缴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社保及公积金计缴比例,按照员工工资总额复核应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
6.了解相关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应补缴社保及公积金情况,是否已经告知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阴市分中心。
7. 我们通过查看江苏联通纪元公司年度设备盘点资料,以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减值设备资料,并结合设备铭牌所载信息、实际生产使用情况,以了解资产是否存在工艺技术落后、长期闲置等设备清单,并对照取得的关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计提减值设备清单,复核主要设备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8. 复核设备可回收金额、确认方法及减值计提的过程,并讨论了估值方法运用的适当性。
(四)年审会计师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前期已披露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子公司失控事项对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主要影响是2020年3月至出具报告日期后事项的审核,不会导致2019年度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对联通纪元公司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撑审计结论。
五、请结合联通纪元主要财务数据及其占合并报表的比例,说明联通纪元失控对你公司的具体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管理层及员工稳定性的影响等,并说明针对该事项已经采取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回复:
(一)结合联通纪元主要财务数据及其占合并报表的比例,说明联通纪元失控对你公司的具体影响
根据2019年12月31日未审数据,联通纪元主要财务数据及其占合并报表的比例具体如下表:
单位:元
1、根据上述2019年未审数据及占比情况,失去对联通纪元控制权对公司合并报表财务状况会造成一定影响,若2020年全年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主要是资产、负债和营收规模预计影响在30%-40%左右,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影响在5%左右;
2、失去对联通纪元控制权后,公司对联通纪元的投资存在减值风险,其影响大小取决于事项进展情况;
3、因公司业务与联通纪元没有关联,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层及员工稳定性等情况产生影响。
(二)公司已经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1、公司起诉联通纪元原股东,要求其回购相关股权;
2、公司再次向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管理层发出通知,要求其向公司移交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相关印章、账册凭证及经营资料;
3、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取得江苏联通纪元公司的控制权,行使作为江苏联通纪元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利。
六、2019年12月4日、2020年1月15日,你公司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请说明相关减持的进展情况,自查并说明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形;说明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个月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况。
回复:
(一)截至本回函之日,持股5%以上股东潮州南天彩云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潮州南天彩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云投资”)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3,2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
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彩云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彩云投资计划将原减持计划剩余未减持股份1,600,000股的减持方式由“集中竞价”调整为“大宗交易”,剩余股份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至2020年2月8日。
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彩云投资于2019年12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二)截至本回函之日,公司控股股东亿泽控股有限公司上述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亿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泽控股”)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减持不超过2,072.64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2.95%)。
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亿泽控股暂未实施减持计划,且目前正处于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窗口期,控股股东后续将根据自身资金规划、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经自查,上述相关股东不存在利用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公司亦不存在泄露重大未公开信息、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3)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并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七、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截至本回函之日,公司无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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