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0-027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2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9:15至2020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雪峰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200,509,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29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115,9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24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9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7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128,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6%;反对3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263%;反对38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7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128,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6%;反对3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263%;反对38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7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128,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6%;反对3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263%;反对38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7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128,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6%;反对3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263%;反对38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7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428,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6%;反对8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879%;反对8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128,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6%;反对3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263%;反对38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7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代表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9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全文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达 游淞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经审核验证,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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