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东方盛虹 证券代码:000301 公告编号:2020-049
二二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1、《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须经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3、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尚未签订,存在不确定性;
4、目前集合信托产品或资产管理产品尚未设立,未来可能存在因相关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信托产品或资管产品无法实施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1、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盛虹”、“公司”、“上市公司”或“本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系东方盛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第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经董事会认可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中层以上人员,以及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人员,参加对象应当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总人数不超过172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本公司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4、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800万元,其中员工自筹资金不超过30,400万元,拟通过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1:1,即金融机构融资金额不超过30,400万元。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相关规定,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盛虹科技或其母公司拟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等金融机构的融出本息提供连带担保、追保补仓责任,并为员工自筹资金和预期收益提供托底保证,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保证员工出资的部分按单利计算年化收益率不低于8%。
5、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设立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集合竞价、大宗交易、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东方盛虹股票。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主要的投资范围为购买并持有东方盛虹股票。
6、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后,东方盛虹全部有效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将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需符合公司制定的标准,并经董事会确认、监事会核实。最终实际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以2020年4月20日的股票收盘价5元/股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东方盛虹股份数量上限为12,160.00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3.02%。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购买的股票价格及股票数量以实际交易结果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综合考虑二级市场波动情况,通过二级市场购买(集合竞价、大宗交易、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东方盛虹股票的购买,公司将及时公告。最终公司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如果因股价变动导致东方盛虹全部有效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员工持股计划将调整持有的股票数量确保东方盛虹全部有效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如果因股价变动导致任一员工所获取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可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董事会应调整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确保任一员工所获取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7、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行终止。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与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适时卖出公司股票。
8、员工持股计划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9、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0、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11、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4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自愿参与原则
(三)风险自担原则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建立共享机制
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 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完善激励体系
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二)持有人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核心及骨干员工。
4、公司普通员工,指在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的员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与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计划参与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计划参与人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参与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经董事会认可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中层以上人员,以及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人员,参加对象应当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总人数不超过172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8名。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800万元,其中员工自筹资金不超过30,400万元,拟通过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1:1,即金融机构融资金额不超过30,400万元。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如果因股价变动导致东方盛虹全部有效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员工持股计划将调整持有的股票数量确保东方盛虹全部有效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如果因股价变动导致任一员工所获取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可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董事会应调整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确保任一员工所获取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认购份额及其他员工合计认购份额如下所示:
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金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持有人如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相应的认购权利,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公司对员工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设立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集合竞价、大宗交易、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东方盛虹股票。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主要的投资范围为购买并持有东方盛虹股票。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以2020年4月20日的股票收盘价5元/股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东方盛虹股份数量上限为12,160.00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3.02%。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购买的股票价格及股票数量以实际交易结果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综合考虑二级市场波动情况,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东方盛虹股票的购买,公司将及时公告。公司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禁止性行为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1、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由持有人会议授权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通知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管理费、利息、税费等费用后,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进行分配。
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该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性行为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所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限。资产管理机构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第五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在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二、持有人会议
(一)会议的召开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参与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2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二)会议的审议事项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方案;
(2)公司董事会提出《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修订方案;
(3)管理委员会提出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
(4)管理委员会出现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5)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通知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个自然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项、第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 1 股份额具有1 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天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 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情形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3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三、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9、负责与东方盛虹的沟通联系事宜,向东方盛虹董事会提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向资产管理机构发送投资指令;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5个自然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1/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个自然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网络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
(2)按分配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3)遵守《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5)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实施、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等;
3、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
6、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六、资产管理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为本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第六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处置办法
一、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一)在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 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及转让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四)在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在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归还其本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利息,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作为预留部分,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五)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在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30个交易日内完成清算。资产管理机构在扣除管理费及保管费等费用后,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划转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处置办法。
第七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及名单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如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出售等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做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
第八章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持股计划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九章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选任或变更做出决定。
本公司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前,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文件。
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由董事会与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共同确定;
(二)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
(三)委托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四)资产管理机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选任;
(五)保管人: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选任;
(六)管理期限:36个月。管理期限按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执行;
(七)目标规模: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上限为60,800万份,并通过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不超过 1:1 的比例融资,即金融机构融资金额不超过30,400万元;
(八)收益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在期满时,委托资产在扣除管理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后,向份额持有人分配本金和收益;
三、管理费用计提及支付(以最终签署备案的资产管理协议为准)
(一)认购/申购费:0;
(二)退出费:0;
(三)信托或资产管理报酬:【】%;
(四)保管费:【】%;
(五)投资顾问费:本计划的年投资顾问费为【】;
(六)其他费用:委托资产投资运作中有关的税费从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其中股票交易佣金按资产管理机构有关经纪服务标准收取,其他税费收取按国家及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签署《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及认购协议书》。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七、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监事会应当就持有人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后即可以实施。股东大会表决时,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应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全文。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以实施。
第十一章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计划持有人应依法缴纳由于参加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本员工持股计划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生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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