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华讯方舟 公告编号:2020-048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01民初738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就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对公司提起诉讼。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20年4月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南京
3、诉讼机构向本公司送达申请材料时间:2020年4月20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
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42-1号
被告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002室
被告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新旅游路北侧7号别墅
被告三: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37栋1楼及2楼靠西
被告四:吴光胜
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
住址:深圳市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万元、利息 919,554. 75元(截止2020年4月2日), 并支付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12,120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诸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事实与理由
(1)最高债权额合同
2019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编号:A0473031904190006,约定由原告在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向被告一提供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4,000万元;被告一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约行为、发生诉讼等情形下,构成违约事件,原告有权宣布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有权要求被告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2)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9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Ec173031904190012、Ec173031904190013、Ec173031904190011, 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被告一在《最高债权额合同》(编号:A0473031904190006)及该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等的履行,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借款合同和贷款发放
① 2019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Ba173031904290008, 作为《最高债权额合同》(编号:A0473031904190006)项下具体业务合同。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用途:3,000万元用于归还南京市民营企业转贷互助资金,1,000万元用于备货采购;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5. 655%;日利率=月利率/3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罚息及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被告一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约行为、发生诉讼等情形下,构成违约事件,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有权要求被告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2019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4,000万元贷款,到期日2020年4月29日。
② 2019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Ba173031906110012, 作为《最高债权额合同》(编号:A0473031904190006)项下具体业务合同。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用途:用于支付采购款;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5. 655%: 日利率=月利率/30; 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罚息及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按计划还本,具体计划为:一旦乙方(被告一)在甲方(原告)账户有任何余额时,原告均有权直接提前扣划该部分余额,作为提前还本的安排,且最迟乙方在到期日结清全部本息,不受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期限的限制;被告一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约行为、发生诉讼等情形下,构成违约事件,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有权要求被告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2019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5,000万元贷款,到期日2020年4月10日。
③ 2019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Ba173031910160023, 作为《最高债权额合同》(编号:A0473031904190006)项下具体业务合同。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用途:归还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互助基金;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5. 655%; 日利率=月利率/30; 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对罚息及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按计划还本,具体计划为:一旦乙方(被告一)在甲方(原告)账户有任何余额时,原告均有权直接提前扣划该部分余额,作为提前还本的安排,且最迟乙方在到期日结清全部本息,不受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期限的限制;被告一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约行为、发生诉讼等情形下,构成违约事件,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有权要求被告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2019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5,000万元贷款,到期日2020年5月15日。
(4)被告一违约事件
①被告一逾期支付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应于2020年3月20日支付的利息,构成违约,且逾期至今。
②被告一、被告二于2020年3月27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01号民初224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对两公司提起诉讼。被告一发生重大诉讼,构成违约。
综上,因被告一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上述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有权要求各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三、裁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接到应诉通知,目前尚未开庭。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12,328,366.8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24%。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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