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86 证券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2020-034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4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载望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刘飞宇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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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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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2019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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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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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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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2019年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现金分红的金额按公司总股本(1,154,050,000股)扣除截至报告披露日回购专户已持有的股份(21,047,940股)余额为基数,预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339,900,618元(实际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以利润分配时的股权登记日当日实际的股份回购情况相应调整)。
6、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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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
7、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等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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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其中向金融机构贷款总额年度累计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对上述范围内的综合授信,根据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有需要可以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载望及/或富海霞、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江河源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对上述范围内的综合授信申请及使用等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8、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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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同意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年度担保总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担保。
授权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9、议案名称:关于继续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等金融衍生品及相关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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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年度内预计收汇情况,开展总金额不超过等值6亿美元的远期外汇交易等银行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用于规避人民币波动带来的汇兑损失。授权董事长办理以上额度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相关业务及其他经银行和公司不时同意的银行业务。授权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10、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委托理财投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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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2020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持牌专业金融机构发行的中等及以下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同意公司在任意时点理财总体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
11、议案名称:关于应收款项核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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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对经营过程中部分长期挂账、无法回收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部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予以核销。其中应收账款核销14,781,407.66元,其他应收款核销23,348,414.37元。上述款项全部已计提坏账准备,不影响当期利润。
12、议案名称: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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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度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和总额度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
13、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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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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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十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于进进、高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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