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20-022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3宗案件收到起诉书,2宗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新增诉讼案件金额12.1亿元,已判决案件的金额6.04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已判决案件,公司享有依法申诉的权利,在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后续将对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一、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收到三份起诉书,可能涉及安信信托的给付义务。具体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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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4月3日出具的两份《应诉通知书》:
案件一的基本信息如下:
(1)案号:(2020)沪74民初683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被告按照《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关于信托利益分配的相关约定,向原告支付信托利益600,456,889.02元(暂计金额)。
2.被告以未分配信托利益为基数,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为11,651,458.84元。
3.被告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原告提供;(1)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提供日的每季度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保管人提交的保管报告:(2)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3)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提供日的每季度的底层资产清单:(4)截至信托利益分配日2019年9月26日的真实和准确的信托收益信息。
4.本案诉论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前期与被告分别签署了《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循环投资申请书》,约定原告申购被告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金额为人民币陆亿元整,到期后循环申购金额为陆亿元的信托单位。该循环投资到期后,原告未再继续申请循环投资。但是,被告并未按照《信托合同》之约定,在原告所申购信托单位对应的日期内将信托利益足额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被告怠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被告应在每季度向原告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保管人提交的保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提供年度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且在每季度向原告提供底层资产清单,但被告一直未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充分披露,未向原告提供截至信托利益分配日的信托收益信息,违反了信托文件项下受托人的义务。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二的基本信息如下:
(1)案号:(2020)沪74民初684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被告按照《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关于信托利益分配的相关约定,向原告支付信托利益412,737,000元(暂计金额)。
2.被告以未分配信托利益为基数,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为7,762,282.56元。
3.披告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原告提供: (1)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提供日的每季度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保管人提交的保管报告: (2) 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3) 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提供日的每季度的底层资产清单: (4)截至信托利益分配日2019年9月26日的真实和准确的信托收益信息。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前期与被告分别签署了《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循环投资申请书》,约定原告申购被告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金额为人民币肆亿元整,到期后循环申购金额为肆亿元的信托单位。该循环投资到期后,原告未再继续申请循环投资。但是,被告并未按照《信托合同》之约定,在原告所申购信托单位对应的日期内将信托利益足额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被告怠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被告应在每季度向原告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保管人提交的保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提供年度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且在每季度向原告提供底层资产清单,但被告一直未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充分披露,未向原告提供截至信托利益分配日的信托收益信息,违反了信托文件项下受托人的义务。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涉及海通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案件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19年9月9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沪74民初2869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通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收益互换安排下的结算净值,金额为23,860,681.54美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利息,暂计为1,319,524.52美元);
(以上两项诉请金额合计25,180,206.06美元,折合人民币176,359,645.22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后续发生的其它法律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认证费、保全担保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或其关联方同案外人甲或其关联方签署合伙协议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用于股权投资。同时,双方还约定通过收益互换等安排将原告根据合伙协议享有的有限合伙人经济权益互换给被告,以换取被告向原告支付财务费用以及被告在互换安排下需履行的其它义务。
截至诉讼之日,原告未收到收益互换相关协议中约定相关款项,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上述收益互换的结算净值,并主张相应的违约利息。
二、前期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发布了《诉讼公告》(编号:临2019-046号),披露了涉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宗案件(案号分别为:(2019)豫01民初1554号、(2019)豫01民初1555号),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情况如下:
1、(2019)豫01民初1554号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811元,由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2019)豫01民初1555号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5,474元,由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关于上述两宗案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判断是否申请再审。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已判决案件,公司享有依法申诉的权利,在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后续将对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判决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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