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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五届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真实反映了丰乐种业在2019年度的经营水平和运作状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证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通过认真审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立内部控制的目标,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2、公司如实编制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没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真实的、客观的,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3、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规范运行的内部控制环境,公司的法人治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个环节均得到了合理控制,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对经营风险可以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切实保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审核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19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的专项报告》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19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9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终止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拟终止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终止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费皖平:             李旭:             吴义兵: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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