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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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贷款购车客户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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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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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的公告 |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20-025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0年4月21日,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的议案》,同意自该议案获得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总额度须不超过人民币500亿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王传福先生或其指定人士签署相关协议及代表公司处理相关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业务方案
为促进公司新能源车、新能源叉车、燃油车、轨道交通产品(含设施和附属配套)及其他商品的销售和市场开发,加快公司销售资金结算速度,公司拟加强对客户的支持及服务力度,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其他融资机构、政府机关等主体审核的客户的融资需求或补助获取等事项,根据前述法人主体的要求提供回购或担保措施。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等方式,其中融资租赁是指通过租赁公司将公司产品融资租赁给客户,公司将按商品销售合同约定及时从租赁公司获得货款,客户在租赁期限内分期将融资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例如针对具体项目,公司、租赁公司及客户(承租人)三方签订商品买卖合同,由公司将商品出售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商品租赁给客户,客户分期将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在客户未支付完毕融资租赁费之前,商品所有权为租赁公司所有。如果客户不能如期履约付款,公司将承担回购或担保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客户就该融资租赁项下的回购或担保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通过与金融机构、其他融资机构等主体及客户的合作,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业务的盈利能力,实现及时回款,缓解公司资金压力,节省公司资源投入,降低公司运行风险;并可以广泛及充分利用第三方渠道快速促进公司销售,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通过与金融机构、其他融资机构等主体和客户合作的方式,既可增加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又可使货款及时回笼,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认为:
1、上述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公司销售新能源车、新能源叉车、燃油车、轨道交通产品(含设施和附属配套)及其他商品所必须,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的行为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2、上述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的事项在实施时,公司需从资信调查、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查和筛选,挑选合适的金融机构、其他融资机构等主体和客户,并对金融机构及其他融资机构和客户风险进行严格监控,最大程度降低项目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575,9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80.62%;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天津宏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储能电站(湖北)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5,98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6.27%;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违规担保事项。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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