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1003 公司简称:柳钢股份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陈有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海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杜忠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应收账款:年初净额在执行新收入准则调减应收账款调增合同资产报表列报1.37亿元后,为0.62亿元,本期末净额0.88亿元,增加0.26亿元,增幅41.94%,主要是应收款增加。
2. 其他应收款:本期末净额4521万元,比年初3415万元增加1106万元,增幅32.39%,主要是代垫的运杂费增加。
3. 短期借款:本期末余额31.79亿元,比年初23.55亿元增加8.24亿元,增幅34.99%,主要是借入短期借款增加。
4. 预收账款:年初净额在执行新收入准则调减预收账款调增合同负债报表列报8.39亿元后,为1004万元,本期末净额649万元,减少335万元,减幅35.36%,主要是预收款减少。
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本期末余额8.67亿元,比年初6.24亿元增加2.43亿元,增幅38.95%,主要是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
6. 长期借款:本期末余额8.88亿元,比年初12.78亿元减少3.9亿元,减幅30.52%,主要是减少长期借款。
7. 预计负债:本期末余额0.87亿元,为按新收入准则规定核算的销售可能出现优惠。
8. 税金及附加:本报告期为1782万元,同比减少39.35%,主要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同比减少1470万元。
9. 销售费用:本报告期为3470万元,同比增加102.81%,主要是销售钢材运费增加。
10. 管理费用:本报告期为1.37亿元,同比增加53.94%,主要是人工成本增加。
11. 研发费用:本报告期为2.44亿元,同比增加108.55%,主要是公司加大新技术、新产品创新力度。
12. 财务费用:本报告期为3965万元,上年同期为314万元,本报告期汇兑净损失922万元,上年同期汇兑净收益2124万元。
13. 净利润:本报告期为1.64亿元,同比减少57.30%,主要是本报告期钢材价格同比下降,原材料价格上涨。
1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为-3.83亿元,去年同期14.02亿元,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支付货款、承付应付票据增加。
1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为-4.57亿元,去年同期-963万元,主要是本报告期增加投资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为6.53亿元,去年同期-15.63万元,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增加借款。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7年11月29日—30日,公司召开第6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减量搬迁沿海项目产能置换的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按照2017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中“鼓励引导广西柳钢等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抓紧落实上述要求,适时向沿海地区实施减量搬迁”的要求,推进广西冶金产业二次创业,优化广西钢铁产业布局,结合自身未来发展需求,公司拟向沿海临港地区实施减量搬迁,打造广西沿海钢铁精品基地。(详见公司第6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39)。关于产能置换的后续实施进展,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受疫情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上游原燃料的采购,受严格的防控措施及延期复工影响,大宗原燃料的采购出现一定的困难,铁矿石与焦煤由于前期大力开展提高库存工作基本能满足正常生产所需,而熔剂、合金及废钢等辅料的采购则受到较大影响,公司不得不调整炉料结构来平衡生产;二是下游钢材销售困难,疫情期间国内绝大部分工程项目停工停产,造成厂区产品库存积压,销售压力增大。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下游企业复工复产,上述受影响状况已得到改善。目前疫情在全球爆发未对公司大宗原燃料采购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后续公司将密切跟踪国内外市场动态,做好预警和预案。
(3)柳钢股份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支行、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2017年6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柳钢股份所有诉请。2017年7月,柳钢股份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南宁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宁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华夏银行南宁青秀支行在10日内承担支付票款责任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8年11月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2月3日执行回款共计1856.56万元(含本金、利息、诉讼费)。华夏银行不服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广西高院作出裁定提审本案。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升
日期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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