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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珠生态”、“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5,69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或“保荐机构”)作为东珠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东珠生态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东珠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期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重点和计划,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范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存放事项,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18年1月29日至2月6日、2019年1月30日-2019年2月1日及2019年3月7日-2019年3月8日、2020年3月5日至3月30日对东珠生态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或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8、督导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防范短线交易;

  9、督促发行人积极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10、持续关注发行人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股东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2018年8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再以募集资金按照公司制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等额置换或支付。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实施规模事项

  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实施规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规模的核查意见》。

  (三)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四)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五)更换保荐代表人事项

  2018年7月,保荐代表人尤晋华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东珠生态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时委派朱正强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东珠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职责。

  2019年7月,保荐代表人朱正强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东珠生态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时委派沈睟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东珠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职责。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东珠生态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东珠生态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

  东珠生态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供公司规范运作有关的文件,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涉及重要事项东珠生态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东珠生态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东珠生态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东珠生态的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东珠生态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东珠生态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规定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东珠生态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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