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7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萍先生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2020年4月22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2020年4月22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09号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一楼马德里厅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8,986,0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366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86,4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7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8,338,3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247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47,6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8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930,6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1%;反对5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31,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70%;反对5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866,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66,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22%;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138,866,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66,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22%;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138,866,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66,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22%;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38,866,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66,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22%;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138,866,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66,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22%;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138,866,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66,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22%;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138,866,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66,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22%;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38,866,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66,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22%;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138,866,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66,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22%;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38,866,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66,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22%;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38,866,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66,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22%;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866,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66,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22%;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866,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66,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22%;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866,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66,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22%;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866,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66,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22%;反对11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930,6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1%;反对5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31,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70%;反对5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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