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3 证券简称:大理药业 公告编号:2020-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继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鉴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及修订,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变更调整,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比较期间的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及审议程序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2、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于2019年9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3、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4、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
(二)审议程序
2020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财政部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调整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并自文件规定的日期开始正式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收入准则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财务报表格式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该会计政策变化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
3、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公司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不进行追溯调整。
4、新债务重组准则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债务重组准则,公司对2019年1月1日新发生的债务重组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审慎性原则,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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