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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0-031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47,267,795.85元,按《公司章程》规定,以2019年度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4,726,779.59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65,654,319.71元,扣除分配的2018年度现金股利24,302,402.00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母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3,892,933.97元。

  为积极回报股东、优化公司股本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状况,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拟定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121,512,0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6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72,907,206.00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及合规性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以上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以及《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

  (三)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情况

  公司所在行业处于不断发展中,基于公司经营与投资计划并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公司本次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匹配公司的成长需求。

  二、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9)。

  (二)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30)。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备查文件

  (一)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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